[情報] 考績修法大轉彎,十年三丙才資遣
高級文官團呢?約聘比例提高呢?
聲東擊西的策略要奏效了~
其實考績評比加入30%~50%全體成員不記名評比如何?
至少大家眼中的米蟲公務員會因此被拉低得分,
這才是社會大眾真正想改革的吧,
讓真相回歸真相,假象不再掩蓋真相!
考績修法大轉彎 10年3丙才資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4/78/22lxw.html
更新日期:2010/03/24 04:11
1個優就可抵1個丙
〔記者楊久瑩、劉榮/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中「吃三丙資遣」的方向將放水!
銓敘部已決定朝「十年內累計達三次丙等」才予以資遣(退職)來規劃,
另後功可抵前過的方案也已敲定,
凡「一次優等」或「連續三年甲等」就可以抵一個丙,
公務人員憂心的吃三丙被資遣的機率將幾近於零。
公務人員考績法研修已舉辦過十一場次專家座談會,銓敘部昨指出,
在彙整各界意見後,決定從善如流,考試院長關中近日已指示將新增三點內容,
納入考績法修法方向,並將於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中提出。
超過10年的丙 也不會累計
原先考績法修法草案中,只要公務生涯出現三次考績吃丙,將被資遣或退職,
但現在將改為十年內考績累計三丙才會被資遣。換句話說,
超過十年的丙等將不被累計,十年內吃三丙的機率,
要比一輩子出現三次丙的機率更低;官員解釋,條件變寬有現實考量,
主要是大法官五八三號解釋令曾提及,行政懲處追究期間最長為十年。
此外,有學者建議,應以鼓勵公務員向上改進為前提,
銓敘部長張哲琛允諾如公務員考績出現優或甲將可考慮抵銷丙等,
經銓敘部討論後,也訂出「後功可抵前過」的遊戲規則,
未來凡公務員拿到「一次優等」或「連續三年甲等」,就可抵一個丙。
當事人還可提救濟 保住飯碗
在考績丙等相關規劃中,為防止輪流考列丙等,
也設定課責對象分別為單位主管、辦理考績人員及機關首長;
至於考績被打丙的人,考績委員會除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當事人也可向保訓會提複審救濟及言詞辯論。
關中今晚將宴請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藍軍立委,
張哲琛昨先帶著新版考績法說帖拜會藍委。藍委轉述說,
外界質疑主管利用考績排除異己與鬥爭,考試院也做出修正,
考核指標改以工作績效占七成與工作態度占三成,同時修改考績委員會組成規定,
包括委員會成員一半以上必須票選,避免主管遂行個人意志,
而被考評人與主管也將有面談程序,同時會加上有同事之間相互考核與自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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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3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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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ke5130 來自: 122.116.233.251 (03/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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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想想這些方法也不太好,
舉例一個單位裡頭有10個人(含主管)
假定評分給5級分
其中只要二個不肖人員找主管或小主管結黨營私,
給自己人打5分,給其他人打1分,假定其他人都打中性分數
我們來推出抓出米蟲的可能性:
自己人(3人) 其他人(7人) 均數(10) 加權(30%)
主管: 5,5,5 3,3,3,3,3,3,3 3.6 1.08
自己人1 5,5,5 3,3,3,3,3,3,3 3.6 1.08
自己人2 5,5,5 3,3,3,3,3,3,3 3.6 1.08
其他人 1,1,1 3,3,3,3,3,3,3 2.4 0.72
這樣還是其他人吃丙,
所以難以避免少數人聯合起來作弊,
如果自己不能給自己打分數,情形有稍好
自己人(2人) 其他人(7人) 均數(9) 加權(30%)
主管: 5,5 3,3,3,3,3,3,3 3.4 1.02
自己人1 5,5 3,3,3,3,3,3,3 3.4 1.02
自己人2 5,5 3,3,3,3,3,3,3 3.4 1.02
其他人 1,1 3,3,3,3,3,3,3 2.5 0.75
假定這個自私集團眾人皆知,二個都很爛,其他人都給一低另一更低的分數
自己不能給自己打分數
自己人(2人) 其他人(7人) 均數(9) 加權(30%)
主管: 5,5 3,3,3,3,3,3,3 3.4 1.02
自己人1 5,5 1,1,1,1,1,1,1 1.89 0.57
自己人2 5,5 2,2,2,2,2,2,2 2.67 0.8
其他人 1,1 3,3,3,3,3,3,3 2.5 0.75
這樣似乎可以抓出米蟲,但問題點是
1.另外加權(70%)部分主管還是可以動手腳,因此應該要提高互評比例
2.自私集團必定設法提高人數以增加絕對操縱之可能性,
根據1+2,應該把考績設定為
30%主管評比
20%根據工作績效及表現(包括出缺席、績效等等)
50%單位成員互評
提高結黨營私的難度,及減少主管專斷的風險,
總之,修法的方向應該要追求考評公正,
公務員具有為國家服務,捍衛政策等地位,
令其戰戰兢兢為國服務才免懈怠固然是公務員本分,
但回歸人性,在考評制度上卻讓公務員無法專務本業,觀前顧後,
以保障自我福祉為優先,以長官意思為依歸,
這樣的制度只會令公務員戮力於保護自己,
而與社會大眾所期,及設立公務體系本意,
公務人員本其專業,捍衛國家政策而生,有所違背,實非全民之福。
且為保障國家公務體系,以嚴謹的考試制度來任用,
就是為了避免徇私苟且的弊端,
豈有任用之後卻又陷公務人員於不義呢!
※ 編輯: coke5130 來自: 122.116.233.251 (03/2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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