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何請承辦人做出決定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6年前 (2010/07/23 23:53), 編輯推噓6(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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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   :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   :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 : 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上面只有 1-4款, 7-8 款可以說非縣府權責. : 目前案件由縣府認定,某塊地是否為土地法14條1項8款之"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土地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縣市政府 土地法"哪一條"有寫呢?? ^_^ : 又依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反面推論,可知土地法14條1項8款應由縣府自行認定 : (我之前問過內政部,他也說是由縣府認定) 他當然推給縣政府呀....不過縣政府可以把這一條推給水利署或水資局 請注意到 "水源地" 三個字,這就涉及到水權的部份, 水權狀記得是由水資源局發給的.. : 請問有無前輩知道,如何讓公家機關做出認定,某地是否為"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謝謝 : ---------------------------------------------------------------------- : 小弟我向縣府申請一個案子 (與土地有關,由地政承辦) : 承辦人認為權責不在地政,所以他無法作出准駁 : 承辦人曾函詢縣府其他科室及縣府外的其他單位,請他們表示意見並做出准駁 : 但其他單位都回覆說權責在縣府,請縣府自行認定 : 不過承辦人還是說權責不在他 orz : 承辦人也誠實說,縣府沒人辦過這種案子,所以他不知該如何作出准駁? : 已經過了好幾個月 QQ : 我想過幾種方法: : 1.直接去找承辦人及他的主管,當面詢問該怎麼辦 (電話問不出來,當面問有用嗎?)  : 2.請關係比較好的代書或民代去問,或許承辦人會願意說該怎麼辦 (怕被認為是關說) : 3.向政風室陳情,過了好幾個月還沒有作出准駁 (我不希望害到承辦人) : 4.直接向上級機關(內政部地政司)陳情 (我不希望害到承辦人) : 5.其他??? : 請問各位板友 : 哪種方式比較有效,能讓承辦人盡快做出准、駁呢? : 謝謝 坦白講啦,雖然說台端在文內"稍微"隱瞞了台端所打算的意圖,不過個人大概 做不負責任的猜測,應該是.... ==============================(/猜對不負責任) 山上有塊地,地上有湧泉,湧泉天天冒,山下住民天天喝免錢,but地主不在意 某天的某天,有財團看上這好山好水,想買下這塊地,投資開工廠來賣礦泉水. 於是乎,山下喝免錢喝很久的居民開始抖起來,因為一但水權被登記,以後 就沒有免費的水可以喝到爽. 於是乎山下居民就想動腦筋,讓這塊地不能被買走,於是乎可能就找上了代書 代書既然收了錢,就要"辦素",不然就愧對死小孩,翻翻翻就翻到了土地法有 這一條,"於素"打算用這一條申請,讓縣府來認定這塊地是"公共需用的水源地" 一但被認定這塊地是這條的定義範圍,居民就可以要求縣政府介入, 並且徵收走這塊地,然後徵收了又得免費幫你們做簡易自來水設施,讓你們繼續 喝免錢的水喝到爽 =============================(/猜對不負責任) 別亂了啦,這條會過才有鬼.....縣政府又不是笨蛋, 行政程序法隨便拿一條拿來用就夠駁回你們的如意算盤, 要用水?? 叫那些居民知道什麼叫做"使用者付費",ok ?? 台灣有家國營機構叫做自來水公司,居家要用水,請洽該公司買.. 至於種田的要用水,請找農田水利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96.213

07/24 01:00, , 1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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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2:07, , 2F
謝謝原PO的回復,不過您的回答無法解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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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2:07, , 3F
還請知道的前輩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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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4:35, , 4F
早就答了,明講就是已經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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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經講的很清楚了,這種侵害他人財產權以順遂一些民眾的 "利益企圖". 縣政府也不太可能會有所謂的 "明確准駁" 總之呀,你們山下要用水,要嘛自己去申請自來水,不然就是請在 "自己的地"申請水井, 你們要取得水的方式"多的很". 反正依照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縣政府不太可能會幫你們背書. 就這樣子. 除非你們"所有可能的合理取水途徑"都不可行,才有可能走這條路. but 你們"不想"吧?? ^_^ (要花自己的錢跟地耶....)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217.96.213 (07/24 15:17)

07/24 19:16, , 5F
別人的最好能利用公權力來佔便宜,自己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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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9:17, , 6F
割肉一樣吧,怎麼可能,人的自私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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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1:21, , 7F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應由縣政府來主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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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1:22, , 8F
現政府視需求主動認定 而非被動由民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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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1:23,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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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20, , 10F
maniaque猜的不對,簡單講,財團有錢有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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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要上PTT問嗎? 再者,如果像maniaque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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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會有明確准駁,這算什麼?不敢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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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不符規定,那依法駁啊,拖了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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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是什麼意思? 我沒要找人背書,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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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不准給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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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30, , 16F
wands大,照您來說,如果縣政府沒主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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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該如何呢?民眾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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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某塊地是否為"不得私有之土地",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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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買了之後,卻遭政府限制使用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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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36, , 20F
想買一塊靠近水邊的地,但代書說北部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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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都被徵收(水源地?),想事先預防,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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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請縣政府作認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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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原來發文原 PO 不是甲方,而是乙方呀(笑) 從原 PO 的推文,整個事情的輪廓就慢慢的浮現. 簡單講,就是想要縣政府開一張 "免死金牌" ,哪天政府政策改變 時,可以拿這張出來抵擋就是了,對吧?? /繼續猜對不負責任 原PO (或原PO 的誰誰誰) 經人介紹一塊 "粉便宜"的牛肉....歐..土地. 而這塊土地,鄰近山上的水源區域. 而在過程中,代書說好像北部有一些 case 像在水源地旁邊的被徵收的前例. 然而原 PO 雖然聽了稍微有點擔心,但卻也覺得這塊地"實在這麼便宜",不買 實在很可惜,但自己卻又無能力去了解政府的土地利用規劃. 於是找上縣政府,要求縣政府來背書說這塊地是不是 "公共需用的水源地" 就會有下列兩種類別... 狀況一: 若縣政府說這塊地"是水源地",那表示這塊地是存在"可"被徵收的條件. 於是乎,有了這張公文之後,原 PO 可以選擇... a.買, but 價格再砍到死,你不賣我??也沒有其他買家會買. (反正有縣政府背書,跟道路預定地相同,劃成道路預定地的土地,市價多少 大家心知肚明,之前避稅有錢人買來捐地節稅,不是捐假的) b.不買. 狀況二: 若縣政府說這塊地"不是水源地"? 那就買啦...反正哪天縣政府因時空改變要來徵收時,就拿這一張"免死金牌" 出來,不同意被徵收,否則要求縣政府國賠(或其他請求) /繼續猜對不負責任 所以說為什麼縣府不可能開出"准或駁"的公文,因為你請求的標的 (要求證明是不是"公共需用水源地"),具有恆久性質. 誰敢准駁?? 就算你夠會鬧,鬧到政風,鬧到內政部,弄到承辦人被記過懲處?? 個人認為,最後縣政府頂多告訴你 "台端所詢XXX段XXX地號是否為公共需用水源地乙節,本府[現]無相關之規劃" (若偶素承辦,就會這樣簽辦,因為誰也不知道哪天會變得怎樣,就像八八風災) 或者告訴你這塊地是啥XX區,地目是XXX"(照地籍謄本打...) 來結案. 你想拿的免死金牌?? 個人粗略認為......拿不到!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217.96.120 (07/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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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實務上應未見有人因取得"公共需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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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徵收的吧?一方面是縣府沒錢,另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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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定上確實有困難,而你真正關心的應該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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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後能否建築開發的問題吧?不妨問了解一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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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分區或用地規定,並向縣府的建管單位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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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務單位詢問該地的建築或開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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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原PO回復,不過你一直說誰敢准駁?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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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難道公務員(針對我的個案)都不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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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放著(我的情形是放了數月,都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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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回"現無相關之規劃",我也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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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環境時空會改變,現在沒規劃,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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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不能規劃,例如現在水源充沛,沒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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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湖的水,說不定以後缺水,池塘都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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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了,我倒不覺得這有恆久性質,大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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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不是也變更用地了嗎?最後,我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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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0, , 38F
到政豐、內政部就是"鬧",承辦人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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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1, , 39F
,民眾就只能一直等? 以上恕我不能完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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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2, , 40F
受原PO的看法,但我很謝謝原PO,我會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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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3, , 41F
辦人問問,是否能回復"現無規劃"結案,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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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4, , 42F
我覺得原PO的這個建議很好,不曉得為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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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人,不乾脆就這樣回,希望可以不用"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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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7, , 44F
就有結果,准、駁、無規劃都OK,就怕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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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08, , 45F
本府權責"、或故意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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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1:12, , 46F
感謝原PO賜教,我會再和承辦人溝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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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4:33, , 47F
公務員不會只有你一件事 故不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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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8:11, , 48F
這等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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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3, , 49F
不知道原po有沒有翻過土地徵收條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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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4, , 50F
前徵收應該都是依土徵第3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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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發動,沒聽過依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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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4, , 52F
的情形來發動徵收的,所以我的想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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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4, , 53F
不管本案土地是否為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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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4, , 54F
都是有可能會被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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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私有土地都是有可能會被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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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56F
所以您一直請求縣府承辦人員幫您認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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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57F
否為水源地,並不能預防本案土地不被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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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58F
收喔~~另外如果我是承辦人,我會覺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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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59F
事人應該不能接受"無規劃"這個回答,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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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60F
不如不要回答,免得回了當事人又來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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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25, , 61F
說這是什麼回答!!
07/25 23:25, 61F
文章代碼(AID): #1CIRiEeA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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