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非消耗性物品、財產之變賣
苦命原po剛接任總務科財產管理
有堆積數年的財產(原始價值從數萬~數十萬不等)、非消耗性物品要報廢
報廢之後的後續動作接著是變賣
但是小弟翻閱物品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物品管理手冊第31點:廢品之變賣,應先預估底價,視其金額之多寡,
依照"規定程序"辦理現狀標售。
此"規定程序"為何???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
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
程序"辦理
此規定之意是沒有一定的行政規則來規範的意思嗎?是各機關自行擬定變賣程序
經上級機關核准即可照著做的意思嗎?
前手們讓庫房滿到爆炸,放手一丟瀟灑離去
廢棄物堆到天花板又處理不掉令我壓力好大
隔壁的會計室又非常嚴格 QQ 沒有通融的餘地
每天都是硬著頭皮去上班...
有沒有總務前輩可以賜答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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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同辦公室的老前輩說:
我看財產的管理看很久了,我的看法是「財產點的清楚,鬼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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