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職等是否可帶走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e McKenna)時間15年前 (2011/02/17 20:20),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考上特考綁約六年,目前為薦七(六年約還沒滿),佔的缺最高也是薦七。 原本的職系是化工,但想轉考有關司法職系的考試譬如法制。 想請問如果考上法制佔薦六到七的缺,那我是否因為不同職系的關係, 之前的職等就不能算,又要從薦六開始呢? 還是薦七呢? 聽到很多說法,一種特考綁約時間內職等不能帶走,一種是職系要有相關才可以, 還有另一種是不用考量職系與綁約,職等都是跟著自己的。 請各位指點迷津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04.27 ※ 編輯: EAVA 來自: 61.62.204.27 (02/17 20:21)

02/17 23:08, , 1F
你說的兩個都要符合阿!
02/17 23:08, 1F

02/18 04:56, , 2F
好神奇喔 我剛剛才想上來問這問題
02/18 04:56, 2F

02/18 12:20, , 3F
帶得走就不叫"特考特用"了.....ok ??
02/18 12:20, 3F

02/18 12:20, , 4F
年資提敘則是另外一個故事,職等不能帶就得走這一條....
02/18 12:20, 4F

02/18 12:32, , 5F
沒做完走 別說職等 退休年資都不算 只有休假年資算
02/18 12:32, 5F

02/18 18:39, , 6F
樓上請勿危言聳聽
02/18 18:39, 6F
文章代碼(AID): #1DNHARyv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DNHARyv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