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訴願法第2條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時間15年前 (2011/05/05 12:10),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請問提起訴願,管轄機關審議後認為有理由 (原機關確實未於法定期間作為) 管轄機關可能會如何處理? 1.代替原機關作為 2.請原機關儘速作為 如果是2的話,提起這種訴願有實益嗎? 對原機關承辦人有什麼拘束力?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3

05/05 12:26, , 1F
同法82條就是您要的答案,下次整篇看完再問好嘛?加油....
05/05 12:26, 1F
謝謝m大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但我另外有問 提起這種訴願有實益嗎? 對原機關承辦人有什麼拘束力? 這部份法條沒規定,還是想請教有經驗的學長,謝謝

05/05 14:32, , 2F
我遇到的是: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05/05 14:32, 2F

05/05 14:41, , 3F
通常不會代替原處分機關作為,雖然我很希望他們直接判 XD
05/05 14:41, 3F

05/05 14:43, , 4F
委員通常是學法的,非專業用啼笑皆非的理由撤銷專業決定..唉
05/05 14:43, 4F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11.74.204.139 (05/05 18:26)

05/05 18:30, , 5F
不作為就會有承辦跟督導不周的行政處分的情形
05/05 18:30, 5F

05/05 18:31, , 6F
還有,不是叫學長還是啥的就比較親切.....
05/05 18:31, 6F

05/05 18:33, , 7F
您問的第二個問題,在第100條(結論:您還是沒看...對吧??)
05/05 18:33, 7F
文章代碼(AID): #1DmYCe5L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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