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行政上權責釐清相關問題想請教大大們意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kk)時間15年前 (2011/05/15 14:26), 編輯推噓1(1017)
留言1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大們好 因為小弟的單位正與別單位目前正在打筆仗中... 因為牽扯到一些規定,搞得我也不清不楚 @@.. 小弟單位目前是直轄市A局(偏水利單位).... 對方是B局(偏向觀光單位) 因為B局的前身在海堤區域建造了一個觀光遊憩的平台, 但目前B局卻不想維護 故兩局正在筆仗中 小弟所在的A局引用海堤管理辦法第25條:『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 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說B局應負責維護管理 但是B局回答說前述規定提到的使用人是作為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 或法人(直轄市政府),並非指執行任務的行政機關(如A局、B局) 搞得小弟一頭霧水,以下有問題想請教 一、B局的答覆說的是正確的嗎?因小弟不是法律背景的實在不太懂.... 二、因為該建物不是A局所建,但以B局完全不想維護的態度, 究竟小弟在的A局應該怎麼辦?請問大大們有否相關的建議方向可供參考? 三、目前似乎僅剩下觀光遊憩目的事業,應由觀光遊憩主管機關來主政這個論點 又感覺好薄弱....(也沒有確切的法源規定) 以上問題,因為困擾超久 請教各位大大能否惠賜卓見,以避免將此業務接回來加重本局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0.253

05/15 15:05, , 1F
依照該辦法第4條貴機關應該是管理機關吧?那誰是有權解
05/15 15:05, 1F

05/15 15:07, , 2F
釋的主管機關呢?條文解釋是有權解釋的機關說的才算數.
05/15 15:07, 2F

05/15 15:10, , 3F
再看看該辦法第31條"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
05/15 15:10, 3F

05/15 15:11, , 4F
再加上第37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不然就處罰
05/15 15:11, 4F

05/15 15:11, , 5F
好好運用一下吧.
05/15 15:11, 5F

05/15 15:48, , 6F
感謝感謝
05/15 15:48, 6F

05/15 16:21, , 7F
先行文確認是不是B局(或B局前身)所建,以及是否取得許可
05/15 16:21, 7F

05/15 16:22, , 8F
若無許可,請該機關補申請許可
05/15 16:22, 8F

05/15 16:22, , 9F
法源:水利法第63-5第二項
05/15 16:22, 9F

05/15 16:23, , 10F
這份文若對方承認所建,在未辦理管理權移轉前自然就要維護
05/15 16:23, 10F

05/15 16:23, , 11F
若不願意維護,就請該局限期拆除,以免造成水利問題
05/15 16:23, 11F

05/15 16:24, , 12F
或因公共設施造成人民身體或財產危害
05/15 16:24, 12F

05/15 16:24, , 13F
阿要是這些文都沒下文,若日後出事你們就有護身符了
05/15 16:24, 13F

05/15 16:25, , 14F
屆時出示公文,要國賠也是他們要一肩扛起
05/15 16:25, 14F

05/15 17:44, , 15F
推樓上說的,先調查是不是該單位建造的,再查有沒有許可
05/15 17:44, 15F

05/15 17:45, , 16F
如果沒有許可就命令他們拆除,若不拆除就開罰.
05/15 17:45, 16F

05/15 17:46, , 17F
政府機關罰政府機關,即便是同一法人就我國法來說並沒
05/15 17:46, 17F

05/15 17:47, , 18F
禁止,所以態度可以堅定一點.實在看不慣有些機關愛推卸
05/15 17:47, 18F
文章代碼(AID): #1Dpt8orM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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