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曾任國立大學助理年資可否併計公務人員 …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天天開心)時間15年前 (2011/05/22 15:4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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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服務優良的証明? 這個 是要請任職的學校幫忙開嗎? 可是這樣 好像很奇怪耶~ ※ 引述《sodoma (流動的水)》之銘言: : 引用本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 :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 : 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 : 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 : 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 : 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 : 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 : 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 : 止 : 細則 請參照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30012 : 1.主要看你考上的單位職務和之前的屬性是否近似(性質) : 依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或有開具的職務說明書(送審判定) : 2.之前的工作俸點應和現任工作差不多(職等) : 3.之前工作的成績優良證明 : ※ 引述《GBO0 (GBO)》之銘言: : : 關於這個問題,我已經爬了文...但是還有以下幾個疑問? : : 爬了文歸納以下幾點: : : 1.可以提敘-需符合以下條件 : : 一、該約僱缺是人事費缺,也就是送銓敘部登記有案, : : 二、當初你有做滿一年, : : 三、你考上的是委任公務員, : : 2.只能併休假年資-需符合以下條件 : : 一、需國科會專案計畫聘用人員或行政院聘僱等相關法令聘用的人員 : : 二、領的是月薪 : : 三、需有離職儲金 : : 四、聘用的經費來源需為政府預算 : : (如果以上歸納有問題請指正) : : 我當助理的情況如下: : : 1.聘用的法令採的是大學自己訂定的要點(沒有寫母法來源) : : 2.已有將近7年的年資,領月薪,有國民旅遊卡 : : 3.91-95年有離職儲金,但96年適用勞基法以後,就改用勞退提撥了 : : 4.聘用的經費來源經詢問是廣義的政府預算,但是他們只肯在服務證明書上寫 : : "學校的自籌經費或附屬單位預算" : : 我是去年地方四等特考考上,今年3月31去報到的,想請問以上的情況,能否併計休假年資呢? : : 因為跟我同樣情況的人是我以前同事,她的人事單位不敢幫她提敘或併計休假年資 : : 我問過了我曾待過的大學的人事是說,如果我考上公職,且在這裡服務的話會採計休假年資 : : 但是,我以前同事的人事單位卻不敢.. : : 這樣一來不是有雙重標準嗎? : : 目前我問了我目前所待機關的人事單位..他們的答覆是要問問看,他們也不曉得.. : : 請問:我的情況能併計休假年資嗎?或者是可以提敘呢? : : 因為我並非國科會或行政院所訂定的法令所聘僱的人員.. : :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沒辦法併計休假年資呢? : : 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07.52

05/22 20:43, , 1F
唉~~明明助理就不能提敘年資,要"優良證明"幹嘛???
05/22 20:43, 1F
文章代碼(AID): #1DsByfBb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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