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貪污修法若過 送紅包有罪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布萊德)時間15年前 (2011/05/23 14:5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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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sn.com.tw/news2182043.aspx 更新日期:2011/05/23 14:03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法務部表示,待立法通過後,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 都要負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 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法務部為檢肅貪腐、杜絕「紅包文化」,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德國 刑法等,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明訂行賄公務員者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法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過重,修法減輕「違背 職務行賄罪」,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後,行賄公務員者將處以刑罰 希望修法能改善民眾送紅包、廠商行賄等社會風氣,澄清吏治。 陳守煌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情形,例如廠商送紅包要求申請建物建照,讓承辦公務員原本 不通過核准而核准,或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都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依照過去案例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污、洗錢等罪時,曾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 扁家的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無刑責。未來立法三讀通過後,民眾送紅包、企業 行賄政府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 ※ 編輯: hil550 來自: 123.204.207.195 (05/23 15:05)

05/23 16:54, , 1F
內文怎麼跟標題不大一樣...應該是收紅包有罪吧
05/23 16:54, 1F

05/23 16:55, , 2F
看錯啦...都要罰
05/23 16:55, 2F

05/23 23:06, , 3F
送飲料可以嗎?
05/23 23:06, 3F

05/26 05:32, , 4F
公務員有收就有事 不管是否違背職務 但是送錢一方可能沒事
05/26 05:32, 4F

05/26 05:33, , 5F
廠商送東西請你趕一下文件 廠商沒事 所以要修法
05/26 05:33, 5F

05/26 19:30, , 6F
收紅包本來就該有事啦,難道賄賂無罪?
05/26 19:30, 6F
文章代碼(AID): #1DsWMCK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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