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開標?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時間15年前 (2011/08/03 12:23), 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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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就一般公開招標討論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第48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 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 項。 細則第55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上開條文,雖有"不予開標"之規定,但所列情形,幾乎都是要"開標"後才能發現。 因此,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收到3個標封),就要開標(開啟標封) 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查了一些判決,發現法院認定的"開標",似乎不是上述的"開啟標封",例如: 1.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 在內政部營建署會議室舉行第一次開標時,當場為審標人員發覺被告A營造 公司並未檢附相關工程施作實績證明文件,B營造公司則未依規定檢附押標 金,將該二列為不合格標,均"不予開標". . . 2.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 依氣象局關於本件採購之招標公告規定,投標文件除須檢附投標保證金支票外 ,另須檢附同業公會會員證及繳稅證明,則A公司、B公司之投標文件未備齊 上開資料,依政府採購法上開之規定,A公司及B公司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則在剔除A公司及B公司所投之標後,本件招標案只剩一家合格廠商投標,依 規定即應流標... 3.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90號 又依前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示,開標前勢必逐一審 查...「押標金」等項,逐一在該表上勾選合格或不合格,總評為合格標後, 始可開標,如欠缺上述各項之一,即屬不合格標,將不予開標, 上述3個判決都認為,因不予開標所以不會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廠商無罪 但1的情況,應該是已經開標(開啟標封),才有辦法審標,怎麼會開啟標封後,認 為是不合格標,又不予開標? 2的情況,也是一樣;而且,開標後即使其他廠商不合格,只剩一家合格廠商,應 決標予該廠商,而不是流標。 3的情況,也是一樣,開啟標封後才有辦法審查,審查不合格只是不能參與決標。 寫這麼多,希望有人願意看 重點在於依我對條文的認知,上述情況都是已開標,均可能構成本法87條第3項, 雖然是否成罪,還須參酌其他證據;但判決以"不予開標"認廠商無罪,似乎對"開標" 的認定和條文不一樣? 如果上述判決為通說,那以後陪標,只要故意文件不齊,就不用罰了 @@ 請學長解惑,到底行政實務上"開標"是如何認定? 如有學長要討論判決也很歡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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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封裡面標價清單需另行封存,不予開標指的是不開價格封。
08/03 12:47, 1F
C大說的應是分資格標、價格標,公告未特別註明時不需另行封存標價清單 (有誤請指正) 再者,只有該不合格廠商不予開價格標,其他合格廠商仍可開價格標,已達陪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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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開標指的是開啟外標封,如果招標文件內容不符,是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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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例如標封沒有註明廠商名稱,或是未依時限投標,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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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開標現場提出,經監辦人員會同審視無誤後,不計入3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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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所謂的不予開標,也許指的是廠商的價格封,資格就已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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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不符了,又何必開啟他的價格封?如此該廠商的報價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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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決標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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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三家廠商中有兩家押標金不符,似屬工程會公布的影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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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那是根本這場標就直接宣布不予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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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決指的是不予開"價格封",故不成罪,那就昧於現實了。陪標一定是講好其中 一家最低價,其他陪標廠商的價格原本就不會影響決標結果,陪標目的是在湊3家廠商, 以便開標。依本法第50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 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就算開標後,部分廠商不符 招標文件規定,仍可決標予其他合格廠商(包括講好最低價那一家)。 至於,兩家押標金不符能否宣布不予開標,就算有,似乎也與本法第50條牴觸。

08/03 17:33, , 10F
請參閱95.07.25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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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說的函釋是重申或解釋某些情形應依本法48、50處理。但處理方式是不決標給不符規定 之廠商,結果還是回到原本的問題,就算不決標給陪標(不符規定)廠商,但講好最低價之 廠商仍可參與決標。正因為這樣,刑法不罰、行政也不罰(未檢附押標金時,無從沒收押標 金。不確定有無其他行政罰),無法杜絕陪標問題。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11.74.204.137 (08/0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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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48條1項就可以整個標不予開標了,50條是指個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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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機關查廠商確有惡意圍標之嫌,即可沒收押標金移送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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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48條講的是整標不予開標的情況,50條講的是個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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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予開標的情況,而且圍標在101條也有停權的規定,怎會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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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罰?圍標刑罰停權是行政罰,通通都有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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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06, , 17F
其實最難的是要怎樣證明廠商有串連的情形,而不是能罰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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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2:09, , 18F
沒收的押標金是指押標金合格的那唯一一家廠商,沒交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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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得沒收了,工程會同樣有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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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大賜教,的確行政罰可以處理。 不過我還是希望能用87條 這樣嚇阻力比較大 XD 上述的幾個判決,有說廠商彼此間有確實有串連、借牌,但因為沒有"開標",所以不構成 87條第3項。 冏 所以我才會發文問到底怎樣才算開標 = =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11.74.204.137 (08/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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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有採購法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時,就可以移送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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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2:01, , 21F
經檢調確認犯罪事實,自然會以87條論罪,並有101條的適用
08/04 22:01, 21F
文章代碼(AID): #1EECqq_7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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