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內部機關可以對外行文?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資深象迷)時間14年前 (2012/01/13 13:41),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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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行政院99年頒的文書處理手冊第三十七頁, 好像有講, 為了文書流程簡化, 機關內部單位在 "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 可以對他機關or單位 行文 無須透過機關對機關? 是不是指 台北市工務局OO科 ==> 台南市,OR台南市工務局,OR 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都可以? (然後受文者直接打,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速度最快,因為無須轉文===>這也是文書處理手冊 那段話的意思?)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那是要押 工務局局長(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工務局局長決行) 還是 押 工務局OO科長(............授權工務局OO科長決行) =========================================================================== 以上, 感覺文書處理手冊講得怪怪的,跟一般的認知不一樣(一般的認知 應該是,內部單位沒有關防, 當然不能行文and受文 ===> 也就是說,要透 過要透過各自的工務局行受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194.195

01/13 13:53, , 1F
我猜是用書函的型式只要製作條戳即可以
01/13 13:53, 1F

01/14 17:54, , 2F
沒怎樣呀,一些外部單位都有首長戳,這就是啦......
01/14 17:54, 2F

01/14 17:55, , 3F
換言之,若是"二層決行",外部單位就可以直接發文了....
01/14 17:55, 3F

01/14 17:55, , 4F
人家可沒講不是 "機關對機關",行文角色還是機關對機關
01/14 17:55, 4F

01/14 17:56, , 5F
不然像農X署XX分署XX辦事處,行任何文還要過XX分署總收發?
01/14 17:56, 5F

01/14 17:56, , 6F
當然是根據授權範圍,可以直接行文就行文(以分署名義)
01/14 17:56, 6F
文章代碼(AID): #1F3yGIJ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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