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人員辦理公產業務 vs 執行業務所得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valentines (努力當國寶)時間14年前 (2012/03/07 23:38)推噓3(3推 0噓 21→)留言24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turtledove (斑鳩)》之銘言:
: 本人之前代理公家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財政課辦理公產業務)
: 收到一張補稅單 上頭出現一筆執行業務所得
: 看來是被當成一般代書了..問題是
: 當初每件案件上頭都有註記 非以土地登記代理人為業 且未收取報酬
: 且有蓋公家機關大印 我蓋的是職章
: 標的物也都蠻明確 是公有財產(權利人中華民國、或○○縣、○○鄉)
: 為何這樣還會收到補稅的單子?
: 有沒有國稅局的版友知道相關流程的?
: 是
: 1.地政事務所先要篩選掉代書以外的人 再送件給國稅局去課稅
: 還是
: 2.整批送給國稅局 然後國稅局挑筆數較多的 再去課稅
: (->地政好像是這樣跟我說的 說案件量過大的國稅局就會查)
: 如果是2的話
是2~~地政事務所這裡會將資料整批給國稅局 國稅局負責稽核動作
: 也就是說 會有很多跟我一樣的人也會收到補稅單 然後又要自行舉證囉?
: 我是已經寫了申復書了 內容是寫明我○年○月至○年○月期間任職○○公所
: 代理公家機關辦理登記業務 非以土地登記(即代書)為業
一般來說 內政部地政司函令規範 只要能夠提出證明文件該案件係委派公務人員送件
又有文件可足資證明該委派關係(一般都是公文函影本.職章.識別證)依照規定可不必
在案件上註明非地政士及非收受報酬等字樣
只是通常公文上也不會特別寫上這個案件委派某某某代為處理等字樣 所以常常也發現
很多機關都沒在申請書上蓋章而被要求補正了
但是記明文字歸記明文字 不代表國稅局就不認為有收受利益關係
: 也去地政調了案件"清單"檢附上去 上頭可看出標的物是公有財產
: 但國稅局希望我可以
: 1.再請公所出具證明--證明係職務行為
: 或2.請地政出具證明--(證明啥我也不知?)
: 1的話講起來是比較簡單
: 但我已離開該單位 且原財政課已裁撤
: 向人事可申請到"在職證明"
: 但要他證明"清單內案件均係職務行為" 好像有點為難人家
: 難不成人事要調出我之前每件承辦案件出來看?
: 2的話地政說 唯一能做的只有再幫我調每一件原案出來影印給國稅局
: 不過每件都要收規費就是
: 這樣比較起來可能還是找1比較方便 (同樣要調案當然選不收錢的)
地政機關確實沒有說錯 但國稅局也是本於職權認為你有收受利益的可能
所以要說是誰的問題 應該是說兩者皆無 問題是出在 一開始沒有在公文
上敘明清楚(一般也很少會有人想到會遇到這種問題啦^^")
: 只是老同事雖可幫忙 還是不免嘮叨:
: 為何辦個公產業務會造成這種麻煩????
: 對啊 為何會搞成這麼麻煩
: 每個辦公產業務的都會遇到這種狀況嗎?
不是都會 但是被國稅局通知往往都是比較麻煩要請原委託機關出公文說明
: 究竟是地政的問題 還是國稅局的問題
: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自己的問題???? 我漏掉什麼沒做嗎????
: 我現在只有想到
: 是不是當初每辦一個案件 就要影印下來 以應付未來的舉證責任????
: (這樣的話...當初送件給地政時 在案件上切結是切結心酸的嗎?/_\)
: sorry好像變成抱怨文了 orz
: 我只是想知道 這筆執行業務所得到底是哪個環節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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