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服公職滿10年,申請離職,可領到什?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3/10 19:2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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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pan (pan)》之銘言: : 在下服公職已經有10年了,由於職小位輕,每天做同樣的工作,有點乏味. : : 想離職,若真的離職,是不是什都沒有?還是可領一些補助? : : 謝謝回答.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69.124.31 : 推 applez:就領回公保、退撫自付的那些錢吧 03/10 12:11 這條改了..... 以前有35歲跟45歲條款(以前的第八條). 可以選擇一次領回自提跟政府提撥的部份 現在只要五年就可以 ps.為何會有這兩個時間點?聽老師講說35歲差不多做十年, 10年差不多就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當公務員...... 而 45 歲則看人生要不要走第二春. 至於 50歲?? 可以申請退休了.... 法律條文如下. 退休法14條6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法條修正理由如下: 依原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 ,始得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由於上開規定僅限於特定年齡,因此為增加公務人員退離彈性及自我省思機會 ,爰於本條第五項放寬相關規定,對於繳納基金費用五年以上,不合退休、 資遣規定而自願離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但如因案免職或受撤職懲戒處分離職者,仍僅得申請發還自繳之退撫基金本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85.171

03/11 17:51, , 1F
現在35歲想要自願離職的人應該不多了吧
03/11 17:51, 1F
文章代碼(AID): #1FMpejRZ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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