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服公職滿10年,申請離職,可領到什?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3/10 19:25)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benpan (pan)》之銘言:
: 在下服公職已經有10年了,由於職小位輕,每天做同樣的工作,有點乏味.
:
: 想離職,若真的離職,是不是什都沒有?還是可領一些補助?
:
: 謝謝回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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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0.69.124.31
: 推 applez:就領回公保、退撫自付的那些錢吧 03/10 12:11
這條改了.....
以前有35歲跟45歲條款(以前的第八條).
可以選擇一次領回自提跟政府提撥的部份
現在只要五年就可以
ps.為何會有這兩個時間點?聽老師講說35歲差不多做十年,
10年差不多就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當公務員......
而 45 歲則看人生要不要走第二春.
至於 50歲?? 可以申請退休了....
法律條文如下.
退休法14條6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法條修正理由如下:
依原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
,始得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由於上開規定僅限於特定年齡,因此為增加公務人員退離彈性及自我省思機會
,爰於本條第五項放寬相關規定,對於繳納基金費用五年以上,不合退休、
資遣規定而自願離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但如因案免職或受撤職懲戒處分離職者,仍僅得申請發還自繳之退撫基金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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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85.171
→
03/11 17:51, , 1F
03/11 17: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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