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考績法規定考乙等的理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CY梁當選特首~~~)時間14年前 (2012/03/30 23:48), 編輯推噓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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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chainwen (1000)》之銘言: : 最近看到一些公文,差點沒傻眼。 : 大意是: : 農委會漁業暑人事主任表示,以事病假超過5日為由,把公務員張XX考列乙等, : 未符考績法。然後搞了一堆大動作~~目前作戰中! : ..................................... : 結果我翻遍考績法和施行細則,只發現有規定應考甲等、得考甲等、不得考甲等的規定。 : 考績相關法沒規定考乙等的理由。既然沒理由,哪來的與法未符? : 這個人事主任是來亂的嗎?還是我法規沒念懂? : 請各位專家釋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1項第2款第6目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二、一般條件: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一般列考甲 這項一般條件應該是大部分考甲都會用的一般條件之一 他自然能以未符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不列為考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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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符合一般條件2目以上者,只要事、病假合計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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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就也有考甲的資格,不過這個答案恐怕不讓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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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意思就是事病假超過5天也不一定非考乙不可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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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病假為由考乙本來就是可做不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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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沒有這些條件 也不能考甲 那不考乙只好考丙了(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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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以事病假為由考乙也只是繞了一圈而已 也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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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po說了,人事室主任認為事病假超過5天就打乙不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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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法,照上面說的人事主任又沒說錯....那原PO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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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人事主任亂講,因為以事病假為由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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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因為沒有考乙的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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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事主任一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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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乙不需要理由阿 打甲才需要條件阿 呵呵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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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本末倒置啦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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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打乙不需要理由,但是人事主任竟然說5日打乙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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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了、火氣都上來!!!!!偏偏一堆人附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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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說違法,偏偏舉不出哪一條,強要修改評語,機車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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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TTNUPi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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