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產假、留職停薪及年終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法文法文真優雅)時間13年前 (2012/09/04 09: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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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您有同樣的問題 我們單位的人事也是回答我: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我102年1月產假休完若請育嬰假1~2個月的話當年(102年) 是沒有年休假的..... 103年要用14*?/12來算103年的年休天數 我很在意那14天的休假 因孩子小的時候很容易生病 有時候家庭照顧假根本不夠用 所以 我去問了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他們有一個人員是在辦這業務 他回答我:在銓敘部在93年有"休假函釋" 以下是他寄給我的內容: 釋45、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前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 間內繼續實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 銓敍部93 年12 月27 日部法二字第0932442049 號令 一、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10 條第2 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 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 繼續實施。 二、公務人員經奉准留職停薪,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 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本部90 年12 月18 日90 部 法二字第2094225 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釋50、公務人員於1 月1 日辦理留職停薪,其於同年7 月1 日回職復薪後,得 繼續實施當年度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 條 銓敍部95 年4 月28 日部法二字第0952639487 號書函 公務人員連續服務至年終,其次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 日辦理留職停 薪,於同年7 月1 日回職復薪後,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本部93 年12 月27 日部法二字第0932442049 號令相關規定,核給其當年度之休假並准其繼續實 施。 考績的部份 我們單位的人事是這樣告訴我: 如果102年 我有連續工作達六個月 則當年考績另予 若小於六個月則無考績 ※ 引述《lovelip (甜)》之銘言: : 想請教有經驗的各位, : 我預產期為今年12月初,產假42天,回單位上班應該是明年2月左右 : 問題一: : 因跨過兩個年度,不知道101年(即102年初)可以領到全年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嗎? : 問題二: : 若產假完後,連著請半年育嬰假(即明年八月中回單位),這樣是不是103年初既無 : 考績獎金(連另考也沒有)也無年終獎金? : 問題三: : 若產假後,連著請三個月育嬰假(即明年5月中回單位),這樣是不是有另與考績與 : 年終獎金? : 感謝各位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15.65
文章代碼(AID): #1GHLmYwD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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