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旋轉門條款與創業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
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請問大家,我若從原本的文化局離開
是職務代理的約僱人員
然後跟自己朋友創業,但只是合夥人 非負責人
這樣可以回過投標文化局的案子嗎?
因為我人事主任是說約僱人員也是公務員的範疇
但我的工作室主管機關不會是文化局,且立案會是不同縣市
請問這樣條文到底要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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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21:0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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