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旋轉門條款與創業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ichufu)時間12年前 (2013/10/16 19:2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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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 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請問大家,我若從原本的文化局離開 是職務代理的約僱人員 然後跟自己朋友創業,但只是合夥人 非負責人 這樣可以回過投標文化局的案子嗎? 因為我人事主任是說約僱人員也是公務員的範疇 但我的工作室主管機關不會是文化局,且立案會是不同縣市 請問這樣條文到底要如何解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07.37.14

10/16 21:05, , 1F
你可能不知道 採購法裡面也有類似旋轉門的規定
10/16 21:05, 1F
文章代碼(AID): #1INdSyRM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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