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跳針的訴願(請教一下鄉親的看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lll)時間12年前 (2014/01/10 22:15), 編輯推噓2(2010)
留言12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案子是這樣子的: 苦主行為違反法律上的禁止規定, 受到罰鍰, 經過迭催不繳, 除了罰鍰本金外, 還有一堆滯納金 苦主提起第一次訴願: 其實寫的很亂, 爭點亂七八糟, 一下子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 一下子主張, 催告程序有瑕疵, 要求撤銷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 催告程序有瑕疵, 滯納金不能收, 請重為處分( 迷之聲: 是不是可以推定, 訴願會已經駁回他行為沒有違法的主張?) 機關另為處分: 依訴願會決定撤銷滯納金, 隨文檢送本金,請他 30日內繳納 ... 說明末端,一樣依教示規定,告知,不服本處分, 30日內提訴願 苦主針對那個另為處分,再提訴願: 這次訴願理由寫的好一點了, 再次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 請教鄉親 (1)機關是要依 訴願法77條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因為行為有沒有違法,第一次訴願已經確定了?)。 =====> 請求訴願會予以不受理的決定 or (2) 把他違法的事實的人證物證再次送給訴願會 ====> 請求訴願會予以駁回 or (3) 因為苦主想省錢,不請律師, 所以漏東漏西的, 他第二次訴願,沒有依56條寫清楚 收受或知悉(第二次另為)行政處分之年 、月、日 如果機關調雙掛號回執聯, 發現是他簽收的, 然後對比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發現已逾2個多月 ====> 是不是可以請求訴願會 予以不受理? 三個問題請益, 用(1)(2)哪個答辯會比較好? 又如果發現有(3)的狀況,乾脆用(3)的理由不受理是否可行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204.14

01/10 23:56, , 1F
你文裡都說他是針對另為處分提訴願了 那怎麼會是(1)呢
01/10 23:56, 1F

01/11 00:00, , 2F
如果第1次決定書理由沒有論述行為是否違法 就不能說行為有
01/11 00:00, 2F

01/11 00:01, , 3F
違法已經第1次訴願確定啊
01/11 00:01, 3F
謝謝您的回覆, 這樣說起來, 我一直覺的訴願會的那個訴願決定寫得很爛, 訴願人第一次訴願理由這邊跳,那邊跳, 訴願會只針對其中一點,叫你另為處分....... 其他的點,沒寫(沒說誰對誰錯) , 變成要再印一堆卷證 =====> 真的是違反節能減碳的國策

01/11 00:05, , 4F
答辯書先論程序(3) 再論實體(2)
01/11 00:05, 4F
※ 編輯: bota 來自: 182.234.204.14 (01/11 00:08)

01/11 00:09, , 5F
大概是認為"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吧 行政程序有瑕疵就先不管實
01/11 00:09, 5F

01/11 00:09, , 6F
體有無違法了 雖然的確可能會造成許多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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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0:34, , 7F
訴願逾期其他就不用講了,訴願不受理
01/11 10:34, 7F

01/11 10:35, , 8F
訴願書沒寫收受處分日期完全沒關係,自然會調回執看
01/11 10:35, 8F

01/11 10:39, , 9F
第一次訴願書內容要看清楚,是怎麼撤銷法,有時會認定違
01/11 10:39, 9F

01/11 10:40, , 10F
法確定,催收程序有瑕疵,因為不能分開才一起撤
01/11 10:40, 10F

01/11 10:40, , 11F
這種第二次訴願程序沒瑕疵就會認定違法了
01/11 10:40, 11F

01/11 20:36, , 12F
thanks
01/11 20:36, 12F
文章代碼(AID): #1Iq02D8C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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