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選舉期間調單位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11/12 16:4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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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 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請問11/11已收到派令,預定12/4至新單位報到,中間11/18公佈候選人名單,原單位首長 自11/18至11/29請假競選,若離職單於11/28由其代理人核章,是否有違上述法令,還是 以派令日期為主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30.16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5781734.A.DB9.html

11/14 22:58, , 1F
這一條最主要是規範首長,讓他在選前沒有人事權﹗
11/14 22:58, 1F

11/14 22:59, , 2F
所以在上述時間前的調動,應該都是符合法規的
11/14 22:59, 2F

11/14 23:00, , 3F
所以非以報到時間為主
11/14 23:00, 3F

11/15 16:27, , 4F
謝謝您的說明 所以應該還是以派令的時間為主
11/15 16:27, 4F
文章代碼(AID): #1KOnrcsv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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