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人要轉法制職系嗎?
※ 引述《huchain (huchai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有人要轉法制職系嗎?
: 時間: Thu Feb 12 14:22:49 2015
:
: 小弟深覺得的長官嘴巴說依法行政
:
: 結果拿法規出來 還是視若無睹
:
: 覺得只是我的單一解釋 單位又沒設政風
:
: 深覺得技術類公務人員仍需有法律的認知
:
: 面對長官施壓民代關說刁民無禮等因素
:
: 有感於此 深覺得只有轉職一途 尚可延年益壽
:
: 享受終身俸的短暫福利
:
: 有人可以分享其他轉法制的方式及工作環境嗎?
:
: 有人要一起去世新法制學分班嗎?(目前才8人...)_
:
: 已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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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 awanderer: 這是在寫什麼啊... 02/12 14:30
: 推 a9301040: 他要徵求人一起去上法律學分班拉 02/12 15:17
: → a9301040: 大概有一定人數才開班,目前才八個 02/12 15:17
: → a9301040: 另外補充,非法律系、無律師及格無法制加給喔 02/12 15:17
: → a9301040: 然後要轉也沒這容易 02/12 15:17
: → skyleo: 非法律系也沒表五,住北部要念就去念台大法律學分班啊 02/12 16:20
: → a9301040: 具律師可以領表五法制加給 02/12 16:33
: → skyleo: 通過律師考試但沒有去實習一樣可以領表五嗎?? 02/12 16:52
不用實習喔
請參考行政院102年07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43459號函
表五:
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之法制人員:
1.職務歸列法制職系。
2.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3.專責辦理法制、訴願或調解業務。
4.具下列情形之一:
(1)依組織法規所設法制機關或單位。
(2)經行政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以任務編組型態所設法制機構或單位。
(3)各機關訂有單獨組織規程之法規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4)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所設調解委員會(並以依同條例第33條指派擔任調解委員會秘書者為限)。
(5)中央三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未設法制專責單位者,由上級之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專責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含調解委員會秘書),並以1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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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2/12/2015 19:36:2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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