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人員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想跟各位前輩請教一下
我在A機關任職五年(七職等科員),後來又到B機關任職半年(七職等主管缺)
若A機關主管有意我回鍋擔任八職等主管缺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請問我是否為所謂不符合陞任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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