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socold123)時間11年前 (2015/04/15 09:09), 編輯推噓4(409)
留言1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有關採購法 (招標期限標準) 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為例: 第2條公開招標的期限,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14日 第8條如果重行或續行招標,其公告金額之採購 不得少於7日 第9條 如果有電子領標,其等標期得縮短3日 但不得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問題: 在公開招標網頁上 如果只有註明 (可否電子領標)那註明: 是 是不是就代表... 1. 公告金額的公開招標等標期變成11日(不得少於7日) 2. 重行招標的等標期變成5日 還是在有否電子領標那邊註明,等標期會縮短才會列入計算? 有關第9條 與第2第8條的,是否有競合的問題? 請大大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46.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9060192.A.D78.html

04/15 14:23, , 1F
是這樣沒錯,因為是"得",所以可縮可不縮
04/15 14:23, 1F

04/15 14:30, , 2F
但建議第1次還是14天,確定有人來投
04/15 14:30, 2F

04/15 14:30, , 3F
未達3家,第2次再縮5天
04/15 14:30, 3F

04/15 14:33, , 4F
寫服務建議書的案子,縮為11天又遇連假易流標
04/15 14:33, 4F

04/15 16:26, , 5F
第八條指的是在等標期中因法定原因(修改招標文件or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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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6:32, , 6F
種事故)暫停招標 之後重行招標
04/15 16:32, 6F

04/15 16:35, , 7F
第九條則是指第一次招標或流標後進行下次招標之情況
04/15 16:35, 7F

04/15 16:37, , 8F
是說的第八條前面已經有一串說明了...怎麼還會跟第九
04/15 16:37, 8F

04/15 16:37, , 9F
條競合呢...
04/15 16:37, 9F

04/15 17:51, , 10F
公告金額以上,最少就是"續行7天減電領3天,至少不得
04/15 17:51, 10F

04/15 17:51, , 11F
少於5天",所以是5天每錯
04/15 17:51, 11F

04/15 17:58, , 12F
如果要排除8.9兩條合併適用的立法例,請參考同標準4-1
04/15 17:58, 12F

04/18 12:27, , 13F
你一百萬以上的,系統能縮到幾天就會秀給你看了.....
04/18 12:27, 13F
文章代碼(AID): #1LBRfWru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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