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委任占缺訓練與免試用期之討論?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大聲約翰)時間11年前 (2015/05/11 14:10), 11年前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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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怕太亂,用回文試著回復看看 如有錯誤之處還請各位大大幫忙指出 ※ 引述《Angieee (Angieee)》之銘言: 各位前輩板大 想請大家幫我釐清觀念, 協助我規劃考試等安排 1 想請問若我於104地特考取四等戶政 基礎實務訓完成合格實授上任 三年後,考取高考戶政 1-1 但因我綁約未滿 所以只能辭職去受訓無法 ”委任占缺受訓”對嗎? 特考特用,考試法§6第2項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9 限制轉調年限6年,目前是前3年綁分發機關,後3年綁錄取分發區 以您舉例,104地特錄取,假設報台北市,1050329報到,1050728訓練期滿 1050729-1080728綁分發機關,不能調動 1080729-1110728綁錄取分發區,可以在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間調動 1110729之後可以任意調動 如果之後又錄取高一等級考試,要看您高考分發的機關是否是在您綁約期限內可以調動的 eg1.104地四錄取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05高錄取分又發到大安區同機關 這樣就不用辭職 eg2.104地四錄取大安戶政,108高錄取分發文山戶政,此時已可轉調同分發區 亦不用辭職,其他以此類推 1-2 若我辭職去受訓 關於受訓部份,我的基礎訓可免, 實務訓最多可縮減至2個月, 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和實務訓要分開來看 具體條文請參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8-§24 以您文中所舉例 104地四錄取,所謂三年後是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起算 約莫是108年7月底,如您具大學學歷,可直接報高考不用管這個幾年 但是如果是用考試法§14的普考三年可考高考,那就要109年高考或108地特三等才可以 不論是哪個,四等考試取得三職等任用資格,經過三年頂多委四 只可以減免部分基礎訓,不能縮短實務訊,也不能免予適用 而若我地特四等時,有權理三等之職務, 有機會免六個月試用期, 直接有合格實授的派令 這樣理解對嗎? 同上所述,四等考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13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所以不可能有權理三職等的情形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0出任各官等除非有同職等或低一職等以上工作經驗都要試用6個月 以高考而言是取的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所以要有相當委五+個月才可以免予試用 2 若我於105普考錄取戶政 三年四個月後錄取高考戶政 2-1 是否就能有資格”以委任佔缺參加訓練”? 原機關此時能以”公假事由”請假嗎? 此處同上,看你分發到哪,有沒有你任職務任用資格 但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請假參加訓練 這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最基本的不得兼職規定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是有擬議修正 現職人員錄取,得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訓練 但這是為了不佔缺訓練做的鋪路 甚麼時候會過很難說 2-2 關於受訓部份,我的的基礎訓可免, 實務訓最多可縮減至2個月(佔缺訓練) 還是附條文好了.... 第十七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 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 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第十八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 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 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第十八條之一 受訓人員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成績及格,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但訓練計畫另定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十日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逾四年,且為 現任或最近四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四年內復應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且為現 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前條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 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第二十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 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 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一個月。 第二十一條 前條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 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 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 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 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認定。 第二十四條 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下列二款工作經驗八個月以上,且 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二、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曾任雇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八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 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之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準用第二十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第一項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 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第二項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前 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而若我地特四等時,有權理三等之職務, 有機會免六個月試用期 直接有合格實授的派令! 這樣理解對嗎? 3 若我高考,是轉考戶政之同職組各職系 仍可”委任佔缺訓練”嗎? 看您方發時有無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4 若我高考轉考非戶政之同職組各職系 比如法務行政職系, 那必定不可佔缺訓練,只能辭職了嗎? YES! 如果之後實務訓不合格,那我也失去原普考機關之職位,只能自己去事求人面試找工作了 , 這樣理解有誤嗎? 地四辭職後高考基礎訓沒過,等於高考白考 辭職變成非現職人員,去事求人上面找不太容易 謝謝各位前輩板大協助與幫忙! 感謝! 回到後來有點火大,明明都是查一下規定就知道的事情 問題還一直重複 我還以為我回到NPC發的文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63.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1324640.A.A04.html ※ 編輯: jlh121347 (140.112.163.146), 05/11/2015 14:11:50

05/11 20:46, , 1F
謝謝j大大,細心幫我解答
05/11 20:46, 1F

05/11 20:47, , 2F
小的讀完j大回文清楚很多了
05/11 20:47, 2F

05/11 20:47, , 3F
但還有一小問題想請教
05/11 20:47, 3F

05/11 20:48, , 4F
公務人員任免法20條裡提的低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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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0:49, , 5F
是否也適用公務人員訓練法第22條
05/11 20:49, 5F

05/11 20:51, , 6F
高考三級:委五或委任占缺訓練的委四職等呢?這樣是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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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0:51, , 7F
有機會免予試用了?
05/11 20:51, 7F

05/11 21:17, , 8F
我發現我好像誤會占委任缺的意思了
05/11 21:17, 8F

05/11 21:19, , 9F
若分發到新單位仍是委五缺才適用
05/11 21:19, 9F

05/11 21:20, , 10F
若是薦六職等,則需委五才能免試用
05/11 21:20, 10F

05/11 21:33, , 11F
那最後一個問題
05/11 21:33, 11F

05/11 21:33, , 12F
目前現行辦法,只要沒有綁約問題
05/11 21:33, 12F

05/11 21:39, , 13F
是否考上同職系的單位就不用辭職了呢
05/11 21:39, 13F

05/11 21:40, , 14F
只是在新單位會有受訓跟試用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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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1:42, , 15F
原則上是沒錯,只要沒有綁約問題,又有分發的職務職系
05/11 21:42, 15F

05/11 21:42, , 16F
的任用資格,就是考試分發視同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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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1:50, , 17F
了解,謝謝j大解答
05/11 21:50, 17F

05/11 21:51, , 18F
人事果然很難QQ
05/11 21:51, 18F
文章代碼(AID): #1LK4VWe4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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