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之「減價收受」扣款計算
首先
採購法和契約文字內的"減價收受"是同一件事!!!
並沒有不同種
簡單說 採購法72條是法源
契約文字 是執行方式
請記住
契約範本 依據 契約要項 依據 採購法
而採購法未明定者則依據 中華民國其他法律
所以契約範本 每個條款文字都有法源依據
減價收受
分兩部分說明
1.法源
2.契約文字
1.
"減價收受"四個字
出現在採購法(GPL)72條第2項
其中要件(也就是簽陳裡要寫出的理由)
請注意包括 72條第1項
----------------------------------------------------------------
GPL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
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
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
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
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PS.英文項目表符合其中之一
數字項目表一定要符合
驗收結果不符時,
"應"
A.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B.拆除
C.重作
D.退貨
"或"
E.換貨
這5項是要件1
2.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後略)
所以機關發現不符時要先執行以上A.B.C.D.E其中之一及2.
有執行時 才符合要件1.及2. 才會執行到 GPL 72條2項
而
3.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
4.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5A.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
"或
5B.拆換確有困難者,
"得"於
6.必要時
減價收受。
所以簽理面要有符合 1 2 3 4 5 6個要件
PS 很多講議或講師 會將"驗收"要件整理成 7個要件
及 72條1項有6要件(ABCDE2) 2項有1要件(減價收受)
對了GPL 72條3項很重要...關係到驗收紀錄理
大家愛用推責文字的有效性
"隱蔽部分........."
這部分 在土木版曾PO過有興趣自己過去看
因此減價收受 不該是機關"主動" 提出的
機關發現不符時 "應" 通知廠商形執行GPL72條第1項
廠商覺得有符合GPL72條第2項材提出讓機關"得"必要時減假收受
重點是 減價收受 這個行政判斷
要件很多
機關千萬不要主動攬這個責任
看過很多主驗人 現場紀錄 ... 某某項不符減價收受
PS.減價收受查核以上是"上級機關"核准
查核以下是"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請注意如果要授權主驗人有減價收受之權 在簽主驗人員時就要授權
或是主驗人寫某某項不符...結果不符的處理方式都沒寫
然後承辦人主動寫要減價收受...
這些都是自攬風險挖洞自己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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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一下 等下來寫
契約文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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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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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1.173.73.236), 05/24/2015 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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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1.173.73.236), 05/24/2015 1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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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細則91條1項1款
一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
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 沒有"得" 無行政判斷
主驗人員可以當場說:
某某不符項目較為複雜現場不決定處置方式之後機關討論決定後發函通知...
而且不能授權承辦人決定怎麼處置 因為已明定是主驗人員職責
可以回機關開完會 在發函告知廠商 "主驗人員" 決定以****方式處置
但是
不能只說 不符項目 而沒有任何處置...
d大您這個觀念 會害死主驗人員和承辦人
嚴重點 主驗人員 是 廢弛職務
承辦人員 是 越權
小案子也許沒人去追究...
大案子 會死很大...
※ 編輯: AHELF (1.173.73.236), 05/25/2015 2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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