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報到日差ㄧ工作日,權益受損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加油)時間10年前 (2015/12/01 20:01),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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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90.11.02.(九0)銓二字第二0八一四二三號令 要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有關合併計算辦理高一 官等、職等年終考績之意涵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之適用對象。 本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有關合併計算辦理 高一官等、職等年終考績之意涵,係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 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以外之年終考績。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 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 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 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 …:」之規定,其適用對像不包括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 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者,以及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 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 敘俸級者。 ※ 引述《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銘言: : ※ 引述《moold (bloom)》之銘言: : : 代朋友詢問, : : 友人原為委三現職公務員, : : 今年高考錄取經分發機關函令11/2(ㄧ)報到, : : 友人曾電詢人事是否可提前於10/30(五)報到, : : 並表明因恐損及權益, : : 惟人事仍堅持統一11/2報到無法更改, : : 只好依其指示於11/2報到。 : 若原PO友人認報到日爭議損及權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服務機關依法提起申訴或復審。 : : 友人因綁約已滿具任用資格視同商調, : : 並以過去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月, : : 將於明年1/2薦六合格實授。 :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 績及格,予以實授。 : 2.據原PO所述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 : 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 倘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並以104/10/30為報到日,104/12/29為高考考試及格 : 惟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因未具備委任第五職等經驗六個月,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 因此,104/12/30係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尚非合格實授。 : : 查詢相關資料時, : : 才發現報到日期只差1工作天卻影響甚大, : : 倘10/30報到, : : 於12月29日訓練期滿, : : 假設12月30日審定薦6本1級385俸點合格實授, : : 併計委3年資辦理年考, : : 可晉本俸1級(倘考列乙等以上), : : 105/1/1即支領薦6本2,並以1/1俸級計算考績獎金, : 倘原PO所述104/10/30報到,於104/12月29日訓練期滿考試及格, : 因104/12/30僅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 : 未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需具備合格實授 : 是104年不得用薦6本1辦理年終考績 : 又原PO所述係銓敘委3現職公務員,若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 104年得辦理委3年終考績,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 :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 : 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易言之,委3年終考績無論甲或乙,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 惟因人事要求11/2報到, : : 似乎不僅俸級少晉1級, : : 亦因明年1/1俸級仍為委三本ㄧ, : : 考績獎金僅以委三計(訓練期間五本五津貼不算)。 : : 參考 :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 人事釋例第22頁案例11亦提及, : : 「...人事人員應注意類此情形,...本案楊員因報到日期相差1天,其俸級少晉1級,考績獎 : : 金亦有差別,權益影響甚鉅。」 : : 友人的情況似乎比案例更慘, : : 請問有無類似經驗者獲補償或救濟成功的呢?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原PO所提連結為合格實授後辦理另考(年終)考績獎金案例, : 原PO所稱友人已如前述僅具備先予試用資格,尚難一概視之。 : 原PO可看該案例第5、6、7點,若提到辦理考績就要帶入合格實授。 : 至於有無其他權益受損,主要在於年終獎金基準係採認委5本5或薦6本1計算之。 : 另原PO提約聘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採計對照表,主要係辦理不同人事系統提敘認定 : 易言之,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與提敘認定係屬二事。 : 若原PO對約聘8等經驗2年=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有相關見解免試用6個月逕予合格實授, : 可向銓敘部洽詢或反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8971304.A.171.html

12/01 20:43, , 1F
本函釋簡言之,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為
12/01 20:43, 1F

12/01 20:44, , 2F
考績法第10條本文不再晉俸級之例外,亦即仍可晉俸級
12/01 20:44, 2F

12/01 20:48, , 3F
另本函釋業已明文規於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
12/01 20:48, 3F
文章代碼(AID): #1MNOme5n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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