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休假年資計算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加油)時間8年前 (2016/10/27 00:5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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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的休假年資計算 軍人是一種公務員(休假年資),不論是義務役或自願役(大法官455解釋) 退伍後考上,並任公務員,在法律上等於當過公務員而離職(服役退伍)再任公務員 休假按8條3項依8條2項(很難接續,所以通常用8條2項) 第一年適用7條2項前段(依比例前年度在職月數比例) 計算方式依第3條(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報到當年:與休假計算沒有任何關係 (報到跟任用也許同一年也許不同一年,高考地特其他特考不一樣, 縮短訓練也會不一樣,目前報到接續訓練,訓練不採年資,所以報到無關休假) 任用當年:零天。未接續=初任→二月以後到職,次年度才給假(7條2項前段) 次年:依當年在職月份數*年資應給休假數(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次次年:依年資應給休假數(年資應給休假數) 應該是這樣 計算有錯在跟我說一下 QQ 請參考: 第三條 I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中略) II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3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 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 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 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分發囉,不少人在問「年資」計算問題 : 不過,發問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說 : 就是年資是指退撫、休假,還是其他什麼樣的年資,最好說明清楚 :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兩則部令: : 一、銓敘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 要  旨: : 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 :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 : 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本  文: :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 : 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 : 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 (二)政務人員年資。 :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年資。 :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 : 任之年資。 :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 (僱)用之年資。 :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 : 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 停止適用。 : 二、銓敘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 要  旨: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 : 本  文: : 一、應民國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 : 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 : 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 : 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 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 : 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 : 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03.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7501190.A.14E.html

10/27 01:19, , 1F
謝謝
10/27 01:19, 1F

10/27 07:21, , 2F
所以假設明年2月受訓期滿之後後年才算開始有休假嗎?
10/27 07:21, 2F

10/27 07:41, , 3F
是實務訓練後才有假 更長
10/27 07:41, 3F

10/27 07:53, , 4F
2+4個月 共6個月後
10/27 07:5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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