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謝宜容霸凌又涉貪二審仍判4年6月 判決理由出爐
謝宜容霸凌又涉貪二審仍判4年6月 判決理由出爐
2026/04/16 中時 林偉信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4-16/1024/20260416002552.jpg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前北分署長謝宜容(戴帽及口罩者)。(中時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造成吳姓部屬輕生,
她還在民國112年指示員工洩漏標案資料圖利業者,並侵占三節禮品,一審判刑4年6月,
上訴後,謝女認罪求輕判並給她緩刑宣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她並無顯可憫恕之情,仍
判4年6月,但一審就她所犯3罪各諭知褫奪公權2年,竟於主文宣告褫奪公權3年,顯有違
誤,此部分撤銷改判,宣應執行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謝女在112年3月1日起擔任分署長,綜理、核決北分署內各項業務,對北分署辦理採購案
之底價核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具有主管及監督之權限,她同年8月
間起,處理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及採購三節禮盒等案件。
謝宜容指示員工洩漏標案資料給她指定的設計師,為她量身打造品味辦公室,又花費183
萬元公帑採購節慶禮品,但購入數量超出送禮名單,侵占三節禮品,一審將她判刑4年6月
。
高院二審認為,謝宜容請求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但綜觀她的犯罪情狀,認為經適用相關
減刑規定後,已足為適當之量刑,並無顯可憫恕之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憾,而無適用
「情可憫恕」再減刑的餘地,且一審所量處謝宜容所犯3罪之刑度,均在2年以上,不符合
緩刑之要件,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及謝宜容上訴求輕判都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院將謝宜容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對於主
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
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416002551-260402?chdtv
謝宜容這女的力拚減刑提起上訴,
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的刑度,只有針對褫奪公權改為2年,
雖然覺得判決太輕,但看到沒有獲得減刑還是覺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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