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休假天數請教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6/15 23:04),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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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有關休假天數計算及引據規定 目前狀況如下: 98年至104年都是機關約用人員 104年中轉約僱人員 後於106年考上公職進新單位報到 其中考上前,於106年時特休為21天 結果考上後去新單位報到時,人事認為約用人員時期的休假年資不能併入 原因是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 以後使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 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所以新單位只有認定約僱人員的時期才能併入休假年資 但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 在原單位從約用轉約僱的時候,就已經將休假天數併入 為何從約僱考上正式公職後,休假天數不能直接用上面的規定 將休假天數直接帶入正式公職,而要將約用和約僱在職天數分開計 故想請教是不是有哪邊弄錯了...還是有相關的函釋可以補足這部分說明... 不然實在很難說服我休假從21天變成7天... 而且我在原單位已經休了7天假,國旅卡都還沒刷 結果到新單位現在1天假都沒有...國旅卡也不能刷了... 非常感謝各位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24.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7539087.A.A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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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得併資休假,應視其是否同時符合下列3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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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進用;(二)支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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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為按月支薪;(三)薪給支付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科目經費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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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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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已經依樓上前輩的條款將約用併入約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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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初任公務人員須適用該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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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不合理的是 為什麼約用約聘的年資可以在考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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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公務年資。那時又不具公務人員身份,重新算公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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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比較合理吧?不過我不知道有什麼歷史淵源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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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Gg8Fg3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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