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停止任用期間」的定義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資深動感超人)時間8年前 (2018/03/26 13:3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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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解釋如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按:現為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所謂「依 法停止任用」,依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配)任用為公務人員銓敍部96年12月31日 部管 四 字 第0962880186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個人認為: 所謂停止任用係指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若是某人於不具公務員 身份時犯罪,之後考上公務員取得合格實授後被判刑,辭職入監,並非被撤職或休職 ,後來假釋之後是否可直接任用為公務員? 我的意思是,是否在具備「公務員身份」進行犯罪,才有依法停止任用的問題,謝謝。 -- 記得要有肩膀,這是男人唯一能公平和他人較量的場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253.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22042587.A.89B.html

03/26 18:51, 8年前 , 1F
都已經實授了怎麼還用考試法
03/26 18:51, 1F
文章代碼(AID): #1Qk8RRYR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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