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廠商詐領又爽續約 柯P抓狂拍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極光)時間3年前 (2021/04/09 07:57), 3年前編輯推噓10(12229)
留言43則, 2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https://reurl.cc/R6mN3g 柯文哲昨早在市長室會議發現,爆出詐領款項的卉欣公司又拿到今年市府標案,他不滿指 出,應該要有防範,拖這麼久還不處理,當場拍桌飆罵北市政風處長沈鳳樑怎麼沒有限制 廠商資格,氣到一度語無倫次,還把負責該案的政風處女性公務員罵到哭。 北市工務局長林志峯強調,廠商若違反《採購法》,就可依法提送廠商停權,與檢方諭令 交保無關。政風處也解釋,卉欣公司是去年投標,今年檢方才做出裁處,沒辦法限制廠商 投標資格。 但根據公園處資料,卉欣公司是在公園處青年所2017年至2019年的標案被發現以舊照詐領 1500多萬,但隔年卉欣仍繼續投標,還一連拿下南港所和圓山所的標案,顯然未被停權, 且兩案還分別能再續約1年和2年,因此,今年仍有契約案在執行。 -------------------------------------------------------- 各位先進,是否有遇過廠商已經有落入採購法101條情況,卻因為「認定是否符合該構成 要件」正在進行中(例如:檢方正在調查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正在認定是否屬情節重 大中) 而無任何適法依據可將涉嫌違法廠商認定為開標前不合格廠商 導致該廠商又來投標時只能看著他得標、履約,就像新聞所揭示的情況一樣 以長官及民眾的角度來看,此情況的確不太合理 但我們在不改變決標方式的情況下,要如何做到淘汰掉「未來可能被停權」的廠商? 為了能聚焦問題,在此先以純最低標,且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事來討論。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34.2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7926228.A.865.html

04/09 08:00, 3年前 , 1F
合約加上但書如被列為不良廠商即無條件解約
04/09 08:00, 1F
這樣做(於契約載明決標後如有停權情事,則終止或解除合約)會有幾個問題 1.這樣訂是否超出法所無之限制 2.部分廠商在投標前無法預見自己會被停權(例如:決標後機關才通知廠商就停權事由表 示意見) 3.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導致終止或解除契約,須沒收履約保證金 4.承上,該事由落入gpl101-1-12,所以須再處理一次停權問題 如果要這樣訂,以上四點須要處理。

04/09 08:21, 3年前 , 2F
無罪推定,不用鳥柯屁這種作秀樣
04/09 08:21, 2F
(應lazycat5要求刪除其推文1則)

04/09 08:48, 3年前 , 3F
有聽過底價定高一點 走58條請廠商提說明的方式
04/09 08:48, 3F
※ 編輯: OolightoO (36.226.34.208 臺灣), 04/09/2021 08:50:33

04/09 10:21, 3年前 , 4F
什麼時候發現造假的?現在案子還沒進法院審理就不准人家
04/09 10:21, 4F

04/09 10:22, 3年前 , 5F
工程會第1080100767號函釋可以參考看看
04/09 10:22, 5F
該函係最有利標,將停紀錄權列入評分標準,借以淘汰不良廠商;我相信該案如果用最有 利標的話不會發生此等情況,但不太可能所有案件都以最有利標辦理。為能聚焦問題,還 請各位先進先討論最低標情形如何因應。

04/09 10:23, 3年前 , 6F
投標 等著被行政法院打臉到翻過去吧
04/09 10:23, 6F

04/09 10:29, 3年前 , 7F
這部分要回歸工程會,實務上不可能沒有判決確定就給人家停
04/09 10:29, 7F

04/09 10:29, 3年前 , 8F
權...
04/09 10:29, 8F

04/09 10:57, 3年前 , 9F
可憐的承辦人...真照CF說的作到時被廠商告上去....
04/09 10:57, 9F

04/09 11:01, 3年前 , 10F
剩一年。忍一下就過了
04/09 11:01, 10F

04/09 12:34, 3年前 , 11F
拍你媽
04/09 12:34, 11F
※ 編輯: OolightoO (114.136.154.5 臺灣), 04/09/2021 12:57:29 ※ 編輯: OolightoO (114.136.154.5 臺灣), 04/09/2021 13:07:30

04/09 14:34, 3年前 , 12F
不是剛批評最低價標,要首長勇於負責嗎,以後請市長決定
04/09 14:34, 12F

04/09 16:17, 3年前 , 13F
這個案子,承辦單位的確是有問題
04/09 16:17, 13F

04/09 16:20, 3年前 , 14F
函釋1090100288,10901002883
04/09 16:20, 14F

04/09 16:25, 3年前 , 15F
算了,保守一點,說可能有問題好了
04/09 16:25, 15F

04/09 16:27, 3年前 , 16F
如果廠商有問題正在審理中,機關是可以拒絕讓廠商繼續投
04/09 16:27, 16F

04/09 16:28, 3年前 , 17F
機關的標,不過這個案子出事的是公園處青年所的案子
04/09 16:28, 17F

04/09 16:29, 3年前 , 18F
那南港所與圓山所能否拒絕讓那個廠商投標,就很難說了,
04/09 16:29, 18F

04/09 16:29, 3年前 , 19F
我不清楚台北市組織架構不敢下斷定
04/09 16:29, 19F

04/09 16:32, 3年前 , 20F
不過講白一點,如果他換一家公司來投標,你能奈他如何?
04/09 16:32, 20F

04/09 16:32, 3年前 , 21F
自然人跟法人是二回事
04/09 16:32, 21F

04/09 16:39, 3年前 , 22F
台灣老闆不就靠這招吃得滿嘴流油
04/09 16:39, 22F
工程會109年04月29日1090100288令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 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 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 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感謝e大分享,這個令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了 如果說有什麼漏洞的話,就是這個令有幾個適用前提,分別是「要先依101條通知」、「要先在招標文件訂定指明該廠商不具本案資格」 依據GPL 101-2:「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要做到令所稱的「通知」,要被機關及採購工作小組認定符合構成要件,這部分實務上會花相當長的時間,尤其部分需要司法權介入調查真相的案件。

04/09 18:16, 3年前 , 23F
柯文哲媽寶個性,搞不好真的會拍他老母
04/09 18:16, 23F

04/09 19:15, 3年前 , 24F
這廠商後台夠硬要怎麼防?就算送101換個名字來標還是
04/09 19:15, 24F

04/09 19:15, 3年前 , 25F
可以解套,防不勝防
04/09 19:15, 25F

04/09 20:59, 3年前 , 26F
有關係就沒關係
04/09 20:59, 26F

04/09 21:15, 3年前 , 27F
一般廠商都會有好幾張牌,停權換一張牌來標就行。
04/09 21:15, 27F

04/09 21:17, 3年前 , 28F
這裡大家都裝傻...明明就是給得標的小長官有問題..
04/09 21:17, 28F

04/09 21:18, 3年前 , 29F
能標鉅額的牌也不是那麼好養啦
04/09 21:18, 29F

04/09 21:59, 3年前 , 30F
又不是工程案,哪來能標巨額的牌不好養?
04/09 21:59, 30F

04/09 22:08, 3年前 , 31F
樓上,標準5.1.1、5.1.3,要標鉅額的牌都還是要努力養的
04/09 22:08, 31F

04/10 14:47, 3年前 , 32F
04/10 14:47, 32F

04/10 19:58, 3年前 , 33F
可憐的承辦人 照柯市長這做法 到行政法院直接被洗臉
04/10 19:58, 33F

04/10 22:00, 3年前 , 34F
不肖廠商都吸政府的血,然後工程會還都挺他們
04/10 22:00, 34F

04/10 22:01, 3年前 , 35F
差點忘了還有立委,看看他們把101修成怎樣就知道了
04/10 22:01, 35F

04/10 22:01, 3年前 , 36F
難怪廠商根本有恃無恐 臺灣人自己造的孽,活該啦
04/10 22:01, 36F
※ 編輯: OolightoO (114.44.52.239 臺灣), 04/12/2021 06:57:28 ※ 編輯: OolightoO (114.44.52.239 臺灣), 04/12/2021 06:58:55

04/12 23:03, 3年前 , 37F
一樓的方式,如果是工程案進行到一半,要跟廠商解約,
04/12 23:03, 37F

04/12 23:03, 3年前 , 38F
後續的工程哪個廠商敢來接手?保固該算誰的?
04/12 23:03, 38F

04/14 17:25, 3年前 , 39F
遇過案例,被刊登101後,廠商繼續投標且得標,詢問採
04/14 17:25, 39F

04/14 17:26, 3年前 , 40F
購單位,表示因為廠商上訴中,應等判決結果確定,才能
04/14 17:26, 40F

04/14 17:27, 3年前 , 41F
確定是否列為不良廠商,不予決標;判決前仍可為決標對
04/14 17:27, 41F

04/14 17:28, 3年前 , 42F
象。PS.停權是從刊登日開始算,判決下來已經過一年期
04/14 17:28, 42F

04/14 17:30, 3年前 , 43F
限,廠商也沒被影響投標、決標權益。
04/14 17:30, 43F
文章代碼(AID): #1WRvXKXb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WRvXKXb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