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喪假在實務訓練期滿後可以再增加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文字失效 瞬間)時間3年前 (2022/08/10 00:00), 編輯推噓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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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實務訓練時遇到祖父母喪事,按訓練辦法的請假比例,核給2天。 但因為喪事發生時間已接近訓練期滿,所以派代後還在百日內。 想請問這個時候可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5天的喪假,所以於派代後再放5-2=3天的喪嗎 ? 先前查過函釋,在板上詢問過,但沒有結果,後來當事人機關的人事說可以加3天,就放下 這個問題, 但當事人還是擔心(他的人事是比較新的人),怕如果最後是多請了3天假,不知會如何,所 以百日快到了還不敢請。 請問:是否在派代後可以有增加的喪假天數?如果最後是多請了假,會有什麼影響? 先謝謝大家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00.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60060855.A.5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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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可以增加,同理喪假應該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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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比例的意思是 不是你不能超過 而是你請超過就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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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訓練期間 而不是限制你只能請比例算出來的天數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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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開始就有任用資格 自然就沒有前開比例限制問題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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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假規定的要件內(百日內) 當然可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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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喪假似乎是可以因疫情延長到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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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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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請問這個函釋如何解讀: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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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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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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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6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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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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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職到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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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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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問的是給假期限是指百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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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問的是扣除事實發生日至職到前的日數,如果死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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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7月1日,訓練期滿是7月25日,中間有25天超過喪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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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那就不給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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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此函釋的到職不是指派代,是指報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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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yeItKR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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