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宜蘭縣長案抓了一票(只討論公務員的部分)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隼貝爾)時間3周前 (2024/10/29 23:55), 3周前編輯推噓6(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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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kratio (X)》之銘言: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一些涉貪的弊案, 我都有在注意, 有沒有一般公務員被起訴的 : : (1) 大部分的狀況其實很少: ex: 這十幾年來鄉長,局處長被帶走一堆 : : 但很少有課(科)員, 課(科)長被帶賽, 一起被帶走的 : : (2) 但宜蘭縣長這個案子, 發現不少公務員一起被起訴 : : a. 前農務科長 : : b. 建管科長 : : c. 都計科長 : : d. 前羅東建設課長 : : e. 前羅東經建課員 : 因為之前工作經歷在公所類似職務,實在太好奇了 : 特地去找起訴書研究一下 d e兩人到底做什麼事 : 先說重點: de兩人與林姿妙沒有直接關聯 : 不負責大意: : 某地主(同為本案被告,疑似縣長樁腳)有塊農地違法堆置土石被列管 : 等到要出售時想用農用證明書來規避土地增值稅(112萬) : 所以e的權責就是要到現場勘查,但是現地是用柏油填好填滿 : 回到公所之後e就跟d說了「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 : d就叫e做農業使用勘查表,並核發了農用證明 : 不幸的是 : 因為該地被列管,所以稅務局在審查時發現有列管跟農用證明相衝突 : 造成後續一連串關說及違法的事證.... 既然有相關人員開聊,剛好這案也是最想了解的案件, 在檢察官起訴書時候有稍微看一下內容, 攏長到令人睡著, 但夢到的跟上面推測的內容版本稍有不同。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農地農用取得農用證明後, 可以向稅捐申請免土增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優惠, 稅捐機關可以決定是否給予免稅(實務上都會免)。 繳稅當然也能土地移轉。 首先前面跟上述所說的確實曾遭違規列管開罰, 處分書除了罰錢還會限期在某段日期之前完成改善, 這就是所謂的違規列管, 改善好就報縣府認定是否解除列管, 超過期限沒改善就算之後改善也沒辦法申請免稅。 這部分可以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 裡面都有類似文字,因為推測是買賣案件, 所以簡要節錄文字如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 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 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 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受贈土地還有限制在5年內有違規的案件等語。 為了認定是否農用就有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 核發證明辦法。 夢到出入的地方在於,聽到的是申請農用證明時候現場 土表土質其實都已經有整理過, 果樹也不是那種營養不良細枝條芭樂,這部分可以參考 新聞照片所節錄的圖,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660/d6660854.jpg
只可惜的是新聞照片很不清楚。 先在此前提假設改善完善下, 那如果沒有農用證明辦法的第5條不得認定農用的情形, 也確實農用就會依照農用證明辦法第11條核發證明。 如果是有用過加強農地管理系統打案件的人, 一定會知道在核發階段有個備註二要勾選是否曾遭列管, 並且有括號依照縣府註記, 但問題出現了,以下可以問看看各位經驗 ~~~~~~~~~~~~~~~~~~~~~~~~~~~~~~~~~~~~~~~~~~~~~~~ 1.在會辦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時候, 審查表審查項目是否曾遭列管有在項目中麼? 2.會辦的時候非都市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 是否會註明或提醒曾遭列管還沒解除? 3.縣市政府的違規處分(開罰在地政或建設都計單位), 每個案件是否縣府農業單位都有打入加強農地管理系統? (有打才會跳出警示提醒) 4.其他課室等單位收到處分書等公文, 是否有會辦給公所農業單位留存造冊列管呢? ~~~~~~~~~~~~~~~~~~~~~~~~~~~~~~~~~~~~~~~~~~~~~~~~ 在人員來來去去之下,交接確實及資料傳承非常重要, 但先回到本案,在縣府沒有登打系統註記下, 系統並沒有跳出相關警示,於是承辦E就核發了。 於是就有人快樂的跑去稅捐申請免稅, 這時候稅捐突然就發現這土地曾遭列管, 怎麼會在農用證明上勾選的是沒遭列管呢? 回頭問公所是不是誤繕了。 公所就趕緊去問跟查詢,發現處分書開罰過, 且民眾沒有報縣府解除列管, 於是就變成改農用證明勾曾遭列管,那稅捐單位就要課稅 ,民眾就不樂意了,開始找縣府處理解除列管的事情了。 (這邊可能說的有點誤會有更正, 補充後續縣府認定當初就解除列管...) 目前進度條只有到一半,但夢有點太長,就暫且講到這 再來問個有趣的爭議問題: ~~~~~~~~~~~~~~~~~~~~~~~~~~~~~~~~~~~~~~~~~~~~~~~~~~~ 農用證明的註記是依照農發條例第37、38、40條, 還有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不得享有免稅優惠的曾遭列管農地,其性質上 5. 只有曾享有不課徵土增稅或5年內的免徵繼承或贈與稅 的土地,經抽查違規列管者才不能免稅? 6.那超過上面期限或只要民眾檢舉、變異點查報等其他 違規列管案呢? 7.這樣農證是否核發?駁回要依照農證辦法哪條呢? 核發但勾曾經列管?還是看施行細則第15條只有農證 造冊案件經抽查才勾曾遭列管? ~~~~~~~~~~~~~~~~~~~~~~~~~~~~~~~~~~~~~~~~~~~~~~~~~~~ 回歸最通用各機關可能遇到的, 橫向聯繫跟跨課室業務熟悉, 真的是許多機關或單位間所缺乏的, 像這種需要多單位聯合審查的, 結果出事往往都在不知不覺之間。 我相信這案件裡民眾一定有找許多人關心, 以至於到解除列管這邊開始出了大問題, 這些就留待後續或大家找起訴書研究了。 再補充起訴書的幾個時間點整理: 105年03月21日縣府處分書開罰 105年05月15日限期改善期限截止 106年02月14日現場仍未改善解除列管 107年09月25日申請農用證明 107年10月03日現場勘查 107年10月11日核發農用證明 107年10月16日稅捐機關免稅 108年07月29日稅捐人員發現填堆土石問公所 108年08月12日上面長官"關心" 108年09月03日~06日開始處理解除列管 108年09月09日送件申請解除列管 108年09月19日上簽同意解除列管 從處理解除列管開始才是整件事情的精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202.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0217306.A.90B.html

10/30 00:52, 3周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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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6:46, 3周前 , 2F
不是阿,如果後來發現又更正處分,那怎麼還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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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6:46, 3周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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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7:12, 3周前 , 4F
那就是解除列管後面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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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8:13, 3周前 , 5F
補充:1.農證只有認定勘查當下符合農用,不保證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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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8:16, 3周前 , 6F
2.檢察官起訴書說仍是柏油碎石等,與機關認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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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d0806449 (220.132.50.137 臺灣), 10/30/2024 08:52:04

10/30 08:30, 3周前 , 7F
所以農證勘察會有照片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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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8:53, 3周前 , 8F
都要拍照留存證據,現在還要上傳加強農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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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22, 3周前 , 9F
有改善,只是沒申請解除列管,事後補申請但前面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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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23, 3周前 , 10F
還是存在,所以才起訴嗎?可是現勘如果沒問題,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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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24, 3周前 , 11F
只是佐證申請解除列管合理吧?追根究柢這案要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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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24, 3周前 , 12F
癥結點應該是「明明沒改善卻因關心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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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24, 3周前 , 13F
要不然我覺得都頂多是程序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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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9:35, 3周前 , 14F
該不會檢調才是被關心過,故意起訴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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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0:54, 3周前 , 15F
如果是棘皮,就不能發農地農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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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3:30, 3周前 , 16F
https://imgur.com/a/xV45V2Q ,只看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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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3:30, 3周前 , 17F
懷疑是沒有處理乾淨,用雜草和果樹苗蓋過級配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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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3:30, 3周前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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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2:40, 3周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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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1:22, 3周前 , 20F
辦土地的職缺真的是屎缺,法令多,起壞心思的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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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3:09, 3周前 , 21F
跟k大想法一樣,會不會是有填土但沒有恢復原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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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3:09, 3周前 , 22F
乾淨?遇過說要整理,結果整理一半上面再覆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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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0:13, 2周前 , 23F
遇過直接借隔壁堆放,擺明過了就移動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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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0:16, 2周前 , 24F
挖下去蓋乾淨土的也有,所以才說只有某幾秒保證農用
11/04 20:16, 24F

11/04 20:19, 2周前 , 25F
只是建設處承辦解列管會沒去現場看~?純書面審核?
11/04 20:19, 25F

11/04 20:21, 2周前 , 26F
所以才推測土地有改善,但程序過程有爭議
11/04 20:21, 26F
文章代碼(AID): #1d8GLQaB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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