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因公務產生的郵資證明
首先聲明,我知道28元郵資不是什麼大錢,但就覺得處理公務沒道理還要自己貼錢。
工作點是一所公立學校,某位同事在處理一筆公務付款時,當時接洽的公部門除了應收
款項外,另外加收一筆28元的掛號費,但只開立
該筆應收款項的收據。
同仁返校後請購,會計部門要求要有28元的郵資收據,那應該是整筆以大筆郵件寄出,怎
麼可能有個別郵資證明。承辦單位也只冷回:我們沒有在開立郵資收據(想也知道,他們又不是郵局!)
不得已,該位同事已收到的信封(上面有貼掛號標籤)當作證明文件。會計單位用不屑戲謔的語氣說:
我幹這麼久,第一次看到有人拿這個當收據!想當然爾,被退!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我想問有沒有懂得會計、主計長官,能告訴我們除了被噱被尻、
默默吞下外,難道法規或相關函示沒有針對這類情形,有什麼作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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