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 引述《TonyQ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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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0.198.44.168
: ※ 編輯: TonyQ 來自: 60.198.44.168 (02/21 23:19)
: ※ 編輯: TonyQ 來自: 60.198.44.168 (02/21 23:23)
: 推 sungiraffe:大推!!解釋的很清楚耶!!(我也是救助單位的小社工, 02/22 01:09
: → sungiraffe:最後一段真是說到我心坎裡了) 02/22 01:09
: → lighthearted:推 十分清楚~ 想補問一下 上篇推文說的一年限制 可能 02/22 01:25
: → lighthearted:是怎麼定出來的? 02/22 01:27
: 推 lighthearted:補堆 02/22 01:27
抽空閒聊了一下,
這種情形通常是發生在「持續性或半持續性的事由」,
比方說因為罹患某些病導致一直因為醫療費用而生活陷困.
(只是個比方, 其實這種case很少 , 長期失業比較常見 ,
但長期失業其實是不符合我們急難救助的標準的 , so...)
基本上急難救助還是以事由為依歸啦 ,
能夠同一(或類似)事由申請兩次以上, 其實是蠻難得的事情 .
這條規定我自己是沒有明文看過 , 而且理論上也是在同一事由僅限申請一次,
且限三個月內急難事由的的狀況下不太可能出現的,
但據說是有印象我們也有這條規定的存在 .XD
(反正就很多很奇怪的狀況都可能會發生,
看過最囧的事由是因為低收資格異動沒提申覆補資料導致生活陷困的...orz)
不過我很確定不同事由我們沒有一年只限申請一次。
其實這種規定在實施上就是看實施細則或作業標準怎麼寫,
寫得鬆空間就大,寫得緊空間就小...
我想各縣市政府應該都是參考這規定再各自設立細則,有興趣可以自行參考。
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http://sowf.moi.gov.tw/10/law/1/law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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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下上篇有關公所的急難救助,
我們公所自辦的急難救助標準也是各自行政,跟縣府不太一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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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4.207.224.18
※ 編輯: TonyQ 來自: 74.207.224.18 (02/22 11:57)
推
02/22 19:51, , 1F
02/22 19: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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