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通通砍光光
補助申請的時限,是依戶籍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做判別和決定
也就是各縣市政府的去決定,依照各縣市能分配的資源以及經費決定
所以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都不盡相同
也沒有所謂的答案,所以麻煩請問問題的人參考他所在的地方政府法規
一個政策一定有所謂的母法,之後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風情、資源以及各項狀況細分
例如為何會有急難救助?為何會有川資?
沒為什麼,因為這是社會救助法所明訂地方主管機關需要進行的協助
社會救助法訂出了大方向之後(中央單位訂原則方向、地方政府定實行辦法)
各地方政府在依據預算、人口數、可運用資源等進行法令編制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低收入戶的申請規定
社會救助法中明訂了低收入戶的算法
但各縣市政府還是會依據各地方的現況去調整
例如採記的人口、所得的計算方式、採記親等之類
所以回歸到問題?補助期限的問題!各縣市都不一樣,沒個準~
馬上關懷的母法是「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基本上沒有明訂申請間隔
所以各地方政府會依據各地方狀況再行制訂作業要點
向我們單位就是同一事由三個月以上才能重新申請
不同事由則不在此限
同理各縣市也都有相關法令,例如
「OO縣低收入戶審查作業要點」、「OO縣天然災害慰助金實施辦法」之類的
所要問這問題之前,除了母法之外,還必須參考各縣市政府
才能有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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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97年8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3755號令發布
97年11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49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
98年3月16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585號令修正發布
98年9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760號令修正發布
ㄧ、
為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
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
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但第五點第二項情事
之個案,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核定機關。
三、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四、本要點救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
(二)其他福利服務轉介。
五、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
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
報:
1.村(里)辦公處。
2.鄉(鎮、市、區)公所。
3.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二十四小時內
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2.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
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3.前目第三子目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需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
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三)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
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四)轉介: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
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五)其他應遵行事項:
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
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點第二款救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
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一)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二)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財產未
能及時運用於生活所需。
(三)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
六、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
,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
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
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
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同一家庭每年領取政府發給之急難救助
金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七、行政及管考規定如下:
(一)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之村(里)數及行政事務費計算,預撥經
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轉撥鄉(鎮、市、區)公
所備用。
(二)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
銷。本要點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
考核,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三日及十八日前,將前半個月執行成果送內政部
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優異者,列為內政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另予加分
項目;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八、經費來源: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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