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引述《aweasel (瘋狂的豬)》之銘言:
: 其實約聘僱的比正式的更好用,又更便宜
: 說說法源
: 約聘: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約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兩類人員的定義請自行查法規,簡單的說:
: 約聘=專業技能人士,但是這個技能沒有國家考試的職系
: 約僱=什麼都可以做,只要這個工作缺人
: 為什麼不適用勞基法,請看61年最後修正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請恕小弟我愚昧,
查了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後,
還是不懂其中哪裡有講到「為什麼不適用勞基法」。 Orz......
在此也將條例及施行細則轉貼如下:
(因為條文不多,所以張貼,若覺不妥,敬請板大處分XD)
資料來源:
http://tinyurl.com/6u9b26e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4 條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約聘期間。
二 約聘報酬。
三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第 5 條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劃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第 6 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其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
第 7 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第 8 條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合本條例規定者,其所支經費,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
第 4 條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其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續聘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銓敘部。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聘用契約,應由聘用機關以副本送存主管機關。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以聘用人員每月平均約聘報酬為準。在約聘期間病故者,給與四個月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六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第 7 條
聘用人員旅居國外者,得參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核給往返旅費。
第 8 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不得以契約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機關之約聘職務。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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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01.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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