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週上班84小時 本年度需補上班 人資解惑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要像大海一樣)時間13年前 (2012/07/31 17:09), 編輯推噓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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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的公司行事曆中,8月的某個週六被劃為上班日 關於補上班的原因,問完公司人資後,再自己查了一下資料好像稍稍的有點懂又不是太懂 因為週休二日是公務人員才有,所以公司有權要求我們上班達兩週84小時 只是公司人資口中的合乎勞基法的勞工上班時數上限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跟當初公司應徵我談好的條件完全是兩回事阿~ 勞基法是規範你最濫不能超過時數,而應徵的條件明明 寫的是比較優的周休二日制,而不是寫兩週工作84小時! 這樣跟你應徵答應我5萬一個月,結果只發基本工資一樣阿 你還是可以說你沒有違反勞基法阿~ 重點不是在於你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重點是在於這些資訊應徵時沒有充分的說明跟揭露 重點是在於應徵的時候請寫清楚 '我們是兩週上班84小時但比照公務人員調班成週休二日 在某些時候因為換算的關係還是有補上班的情況' 而不是只說週休二日然後再叫我週六來補班! (不知道這樣講有沒有道理,請版上的人資大大解惑 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誤,請原諒我對勞基法的不熟,因為我不是人資阿~~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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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的意思是:兩週84工時 調假 調成近乎週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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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國定假日 你還是得來上班!把多的雙週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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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掉,但是國定假日不一定有那麼多可以調,所以偶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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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還是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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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基本上沒有騙你 是你自己誤會了人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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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週休二日 還是雙週84工時調假成 週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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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業兩種作法都是沒有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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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其實我懂意 只是後面的重點 我應徵是答應週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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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是兩週84小時的上班條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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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來說,勞工局只會跟你說上班天數是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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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拿的出當時協議的證明,可以不接受,然後要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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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要求公司拿出你的同意證明,拿不出的話你可以不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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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結果而言,你想繼續做就放棄權利,想爭取就拿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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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的情況就是公司同意你週六不用上班,然後讓你繼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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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想辦法把你搞到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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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勞工唯一的保護就是那少的可憐還被除以2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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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才是我想了解的部份,因為勞基法中只有看到我可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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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預告離職,好像沒有提到公司需因此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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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不離職其次,只是很想讓公司知道,上不上班不是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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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是因為本來就有辭意,不然一般勞工哪敢多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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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原公司待多久?要不要翻一下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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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資遣費)
07/31 19:17,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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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有半天要算加班費
08/01 09:40, 23F
文章代碼(AID): #1G5w3bWJ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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