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被以開除的名義踢走了
對原PO,先說聲抱歉!
因為我想回的東西,可能對原PO沒什麼幫助!
純粹就「開除」跟「資遣」做一下說明~
先就原PO的狀況稍做說明
你的狀況很簡單
公司「開除」你的理由,你也說了~
1.遺失資料
確實有份資料,原PO應負保管責任,但卻遺失!
該筆資料是否造成雇主損失?說真的......由雇主認定舉證~
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五款
2.不開車
原PO曾在文中提及,「面試時是說要有手排駕照 而我本身也是持手排駕照」
因此原PO平常只開自排,不敢開手排車上路,所以導致要同事開車,
光這一點,你就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款
因此雇主有權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就是開除你!
勞基法第12條如下: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非原PO能證明,開除你的理由,資方早於提出開除前30日以上發現!
否則就是開除~
沒有資遣費!沒有謀職假!之後也沒有失業給付......
離職證明書,也會直接標示,你這個人是因為什麼原因被開除~
其中第18條說明,依第12條中的任一款項雇主開除勞工,
勞工不可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而資遣
請參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面所標示~
本法(就保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 條但書、第14
條及第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基法條文為: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 條 勞工在第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
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
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
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
應依第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
得拒絕。
資遣與開除,確實不同!
原PO的女友從何點認定「原PO符合第11條」?又請問是哪一款?
就我從原PO給的少少訊息,在我跟資方纏鬥過的經驗中,
對原PO做出:直接開除、免資遣費、免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都有合理的理由!
: 原因除了公司入不敷出 就是上述那兩項
: 1.遺失資料 2.不開車 同樣"體恤"事發突然 給我5天謀職假...
: 完全沒約談 沒懲處 直接就是開除
: 當下火氣整個上來 但為了自制我只詢問有異議是否找X X也允諾由他負責
: X離開後我馬上詢問女友(上過勞基法課程)與她公司人資部門的同事
: 都認為我的狀況符合第11條 而非如今的僅5天假而已
: 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爭取(雖然算過連6K都不到)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7.189.132
: → IBIZA:勞退允許公司兩個月內撥款, 加上作業時間, 是有可能會慢 08/23 22:04
: → IBIZA:兩個多月 08/23 22:04
: 推 dendrobium:哪間公司? 08/23 22:19
: → g6h630:因為還在周旋當中...明天的後續會再續PO...希望順利囉 08/23 22:30
: 推 book2381:都資遣了,還不開証明!!! 去申訴勞工局吧,要CC給市長 08/23 23:02
雇主一定要開「服務證明」
但沒有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我分析,惡劣一點的,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後標示原PO的行為不當,造成資方損害!
: 推 peruman:加油 08/23 23:30
: → ezmantalk:開除就是資遣啊…為什麼要分開講 分開講還是一樣的… 08/24 00:29
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一樣是那邊一樣?只有原PO丟了這份工作是一樣的!
: 推 ErosYuan:開除≠資遣,請參考勞基法第12條! 08/24 10:51
: 推 f1234518456:開除哪裡不等於資遣 表現差只能用11條資遣好嗎 08/24 12:13
若你仍要堅持「開除=資遣」,
請先詳讀勞基法條文......
或是有親身纏鬥經歷(還要鬥贏資方)再來公開PO文說這句話~
不然只是給某些網友一堆美好的假象~
結果浪費了時間纏鬥,仍然一無所獲......
也爭不到該有的自身權益!
: 推 cckza:我遇過一個說好31K 過幾天打電話來說 因為OOXX 所以要重談? 08/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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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3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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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浪費人力,就夠雇主抱怨了......
除非你早就說:我不太熟悉自排車的駕駛!
否則,在面試時,資方就有確認相關任用要件~
卻在雇用之後,才發現該員工無法駕駛自排車,
而要再多浪費一個人力......
也可算是雇主的損失吧!
而且這個損失,是你說:「我會開自排車」之後,
資方任用你,才造成的.....
有辦法據理力爭固然是好~
但資方如何解讀,也是重點之一!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59.126.36.235 (08/2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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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也算對,也算不對~
因為確認會不會開車,是在訂立勞動契約(任用)前,
但這個事實造成資方人力上的損耗......
另外一個遺失檔案,是否造成損失?也是由資方舉證~
所以被開除的機率遠大於資遣~
我只能說,會跟你玩勞基法的資方真的很多~
(大部分還有法律顧問)
因為勞基法並沒有把很多東西說死!
條文中還有很多空間跟漏洞......
光是條文中的「得」跟「應」,就搞死我們這些不是念法律的人了~
這些就算上了法院由法官去判,也是要雙方舉證~
並不一定完全像你認定解讀的狀況!
不過,以上純粹是個人的分析!
我在這篇文章主要還是要說明「開除≠資遣」~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59.126.36.235 (08/2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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