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被以開除的名義踢走了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又是一年級新生)時間13年前 (2012/08/24 16:53), 編輯推噓8(807)
留言15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對原PO,先說聲抱歉! 因為我想回的東西,可能對原PO沒什麼幫助! 純粹就「開除」跟「資遣」做一下說明~ 先就原PO的狀況稍做說明 你的狀況很簡單 公司「開除」你的理由,你也說了~ 1.遺失資料 確實有份資料,原PO應負保管責任,但卻遺失! 該筆資料是否造成雇主損失?說真的......由雇主認定舉證~ 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五款 2.不開車 原PO曾在文中提及,「面試時是說要有手排駕照 而我本身也是持手排駕照」 因此原PO平常只開自排,不敢開手排車上路,所以導致要同事開車, 光這一點,你就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款 因此雇主有權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就是開除你! 勞基法第12條如下: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非原PO能證明,開除你的理由,資方早於提出開除前30日以上發現! 否則就是開除~ 沒有資遣費!沒有謀職假!之後也沒有失業給付...... 離職證明書,也會直接標示,你這個人是因為什麼原因被開除~ 其中第18條說明,依第12條中的任一款項雇主開除勞工, 勞工不可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而資遣 請參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面所標示~ 本法(就保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 條但書、第14 條及第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基法條文為: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 條 勞工在第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 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 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 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 應依第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 得拒絕。 資遣與開除,確實不同! 原PO的女友從何點認定「原PO符合第11條」?又請問是哪一款? 就我從原PO給的少少訊息,在我跟資方纏鬥過的經驗中, 對原PO做出:直接開除、免資遣費、免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都有合理的理由! : 原因除了公司入不敷出 就是上述那兩項 : 1.遺失資料 2.不開車 同樣"體恤"事發突然 給我5天謀職假... : 完全沒約談 沒懲處 直接就是開除 : 當下火氣整個上來 但為了自制我只詢問有異議是否找X X也允諾由他負責 : X離開後我馬上詢問女友(上過勞基法課程)與她公司人資部門的同事 : 都認為我的狀況符合第11條 而非如今的僅5天假而已 : 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爭取(雖然算過連6K都不到)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7.189.132 : → IBIZA:勞退允許公司兩個月內撥款, 加上作業時間, 是有可能會慢 08/23 22:04 : → IBIZA:兩個多月 08/23 22:04 : 推 dendrobium:哪間公司? 08/23 22:19 : → g6h630:因為還在周旋當中...明天的後續會再續PO...希望順利囉 08/23 22:30 : 推 book2381:都資遣了,還不開証明!!! 去申訴勞工局吧,要CC給市長 08/23 23:02 雇主一定要開「服務證明」 但沒有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我分析,惡劣一點的,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後標示原PO的行為不當,造成資方損害! : 推 peruman:加油 08/23 23:30 : → ezmantalk:開除就是資遣啊…為什麼要分開講 分開講還是一樣的… 08/24 00:29 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一樣是那邊一樣?只有原PO丟了這份工作是一樣的! : 推 ErosYuan:開除≠資遣,請參考勞基法第12條! 08/24 10:51 : 推 f1234518456:開除哪裡不等於資遣 表現差只能用11條資遣好嗎 08/24 12:13 若你仍要堅持「開除=資遣」, 請先詳讀勞基法條文...... 或是有親身纏鬥經歷(還要鬥贏資方)再來公開PO文說這句話~ 不然只是給某些網友一堆美好的假象~ 結果浪費了時間纏鬥,仍然一無所獲...... 也爭不到該有的自身權益! : 推 cckza:我遇過一個說好31K 過幾天打電話來說 因為OOXX 所以要重談? 08/24 14: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36.235

08/24 17:53, , 1F
要做到符合被開除的條件也挺難的.不簡單
08/24 17:53, 1F

08/24 17:58, , 2F
推~解釋的很清楚
08/24 17:58, 2F

08/24 20:22, , 3F
耐心的看完,就會懂得何謂開除或資遣,即何謂理在或理虧 ^^"
08/24 20:22, 3F

08/24 20:46, , 4F
推E大細心~不過在下認為原PO不敢開車一段未必符合第十二
08/24 20:46, 4F

08/24 20:49, , 5F
條第一款的情形,因為要看雇主如何主張「誤信而有損害之
08/24 20:49, 5F

08/24 20:50, , 6F
虞者」(畢竟原PO有手持價照是事實),端看原PO如何力爭了
08/24 20:50, 6F
光浪費人力,就夠雇主抱怨了...... 除非你早就說:我不太熟悉自排車的駕駛! 否則,在面試時,資方就有確認相關任用要件~ 卻在雇用之後,才發現該員工無法駕駛自排車, 而要再多浪費一個人力...... 也可算是雇主的損失吧! 而且這個損失,是你說:「我會開自排車」之後, 資方任用你,才造成的..... 有辦法據理力爭固然是好~ 但資方如何解讀,也是重點之一!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59.126.36.235 (08/24 21:54)

08/24 22:12, , 7F
手排吧
08/24 22:12, 7F

08/24 22:31, , 8F
打錯字真是抱歉,如E大所說,原PO事先沒講明的確理虧在先
08/24 22:31, 8F

08/24 22:55, , 9F
看原原PO所述,應為十一條,其較為符合在十一條第五項工作不
08/24 22:55, 9F

08/24 22:56, , 10F
能勝任,另外,也較不符合開除,因違反解雇最後手段
08/24 22:56, 10F

08/24 22:59, , 11F
可以用調解方式看能否要到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等
08/24 22:59, 11F
你說的也算對,也算不對~ 因為確認會不會開車,是在訂立勞動契約(任用)前, 但這個事實造成資方人力上的損耗...... 另外一個遺失檔案,是否造成損失?也是由資方舉證~ 所以被開除的機率遠大於資遣~ 我只能說,會跟你玩勞基法的資方真的很多~ (大部分還有法律顧問) 因為勞基法並沒有把很多東西說死! 條文中還有很多空間跟漏洞...... 光是條文中的「得」跟「應」,就搞死我們這些不是念法律的人了~ 這些就算上了法院由法官去判,也是要雙方舉證~ 並不一定完全像你認定解讀的狀況! 不過,以上純粹是個人的分析! 我在這篇文章主要還是要說明「開除≠資遣」~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59.126.36.235 (08/25 08:16)

08/25 19:05, , 12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資方無法舉證其損失以及責任歸
08/25 19:05, 12F

08/25 19:06, , 13F
則,勞方其實是較占優勢,並且法院對於解僱最後手段抓得十分
08/25 19:06, 13F

08/25 19:08, , 14F
謹,因此,勞方並未占下風。
08/25 19:08, 14F

08/26 15:55, , 15F
條文「得」和「應」的問題我也被搞過..Q_Q
08/26 15:55, 15F
文章代碼(AID): #1GDq4cTQ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Dq4cTQ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