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上班扣薪的規定中津貼的部分(勞基法)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αλφα])時間13年前 (2013/06/20 11:40), 編輯推噓-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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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HmdSqjn ] 作者: A1pha ([αλφα])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上班扣薪的規定中津貼的部分(勞基法) 時間: Thu Jun 20 11:29:53 2013 大家好, 我朋友跟他的公司有扣薪上面的疑慮, 想請教一下板上的板友們。 就是說, 我同事因為遲到的關係,被公司扣薪。 但是公司扣薪的制度在我看來極度不合理。 規定如下: 當月打卡遲到第【4】次起,則將當月所有遲到分鐘數加總,累計遲到15分鐘以上,扣 假半天;累計遲到30分鐘以上,扣假全天;累計超過45分鐘以上,扣假2天;累計超過1小 時以上,則依個案處理。 (無假可扣者以扣除薪資代替) 也就是說他遲到超過45分鐘,就要扣2天的薪水。 據說他還有一個月被扣5、6天薪水的。 根據我的查到的東西, 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 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 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也就是說依照我朋友遲到的時數去扣除薪資的發放應該是合理的。 不過從他們公司的規定來看應該是完全不合理, 這應該沒有問題。 但是現在問題在於,他們公司的薪資發放上面, 把薪資拆成「本薪」「津貼」兩部分, 本薪就是現在規定的最低薪資標準,然後津貼的部分再補足當初商議的薪資價碼。 所以從薪資單上面來看,他的本薪就只有那 19047元,剩餘的都歸在津貼下。 所以問題就變成說, 如果對方解釋「遲到扣款是扣除津貼的部分不是本薪的部分」, 這樣的話是不是就規避掉了勞基法的規定了? 由於我不是專業人士, 只是熱心幫朋友查資料,所以真的不懂這一塊, 就想說請問一下板上的資深板友。 感謝! -- 話說2007年BraDLey被DFA到教士後,放話砲轟豆爺。 傳說於97年上任的豆爺是這回答的... 豆: Guys like Milton BraDLey...What? So what? Who are you? Who are you Milton BraDLey to try to test Billy Beane a proven GM for 10 year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61.22 ※ 編輯: A1pha 來自: 122.116.61.22 (06/20 11:31) ※ 編輯: A1pha 來自: 122.116.61.22 (06/20 11:31) ※ 編輯: A1pha 來自: 122.116.61.22 (06/20 11:31) ※ 編輯: A1pha 來自: 122.116.61.22 (06/20 11:3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1pha (122.116.61.22), 時間: 06/20/2013 11:40:09

06/20 13:36, , 1F
不要遲到不就好了…這可是工作上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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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3:25, , 2F
這也沒辦法 跟酒駕一樣 不喝酒就不會有酒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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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是因為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才需要合理的法條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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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公司來個規定遲到1分鐘扣一天的薪水妳說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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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3:26, , 5F
然後公司就說 不要遲到就好啦。 你覺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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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mdcR78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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