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現行加班費核計方式,變相鼓勵雇主壓榨
現在的加班費的確如此
假日加班相當不划算
但換個想法
若一個月22工作天全部請事假
雇主其實應該還是要給8天假日的錢XD
只是好像很少人這樣做
另外,平日加班很爛的一點就是
勞基法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導致平日需加班時,要先"送"雇主30分鐘...才算加班
比如5點可下班,但預期要多一個小時才能完成突發的工作
但加班卻要5點半才開始算
因為到5點時,你至少要休息三十分鐘....
但如果明知道自己再一個小時就可以走人
誰會去休那30分鐘再加一個小時
現況就是因這條規定
許多加班系統也一定要下班時間後加30分鐘"起"才給你算加班
且不滿一個小時不得算加班
真的加班30分鐘~90分鐘的人...因為要回家了...根本就沒請加班
完全送公司
以上是遵守規定的公司...沒加班費的公司只能更保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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