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加班費與補休之規定請益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菜瓜布)時間12年前 (2013/11/24 00:0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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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有一事想要請教 由於最近在JOB版找新的工作 看到版標寫說"工作時數2周超過84小時一定要加班費" 想將前公司的情形拿出來與大家討論看看是否合法 前公司是表訂9:00上班,18:30下班(中間休息1.5HR) 但我都大概8:30到,幾乎每天都加班, 早的話大概七點半下班,最晚也曾經到十一點, 假日偶爾要支援活動或在家準備資料 超過18:30之後的時數是可以轉換成同等時數的補休。 但是進去之後根本忙的沒時間補休,是個看的到吃不到的福利。 當初進去也沒問加班的部分如何加給,就傻傻的幹了一年多。 換算時薪根本比基本工資還不如。 所以想要請問大家勞基法第24條是否為強制規定?(如JOB版版標所示) 若為強制規定是否可回溯至上班日開始計算? 或者可以加班費或補休擇一即可? 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123.117

11/24 00:06, , 1F
法律哪有強不強制的
11/24 00:06, 1F

11/24 00:13, , 2F
法律通常會有"得"或"應"等術語規範強制性...
11/24 00:13, 2F

11/24 15:24, , 3F
法規裡面是不是沒有補休這種規範?
11/24 15:24, 3F

11/24 22:18, , 4F
如果勞基法有用,那"無薪假應得諾貝爾獎"是哪個白癡說的
11/24 22:18, 4F
文章代碼(AID): #1IaD49G8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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