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簽約方面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TG)時間11年前 (2015/08/14 08:36), 11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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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sosasa (紅茶瑪奇朵)》之銘言: : 請問朋友職場上簽約 : 如果中途離職必須還四分之一的薪水 : 請問這樣是該正常的嗎?可簽約嗎? : ( 例如月薪23000還四分之一是5千多 : 如果只做三個月就 5千多x3 ) 這個看薪資結構來判斷可不可行。 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方式是本薪+經常性津貼(飲食、交通)固定不收回,公司薪資內額外 有一項"簽約津貼",未做滿一定時間須繳回,這樣是可行的。 如果中途離職須返還1/4,我會問:是返還本薪的1/4?還是全額(含津貼)的1/4? 基本上兩者都不合理: 返還本薪的1/4,但本薪是我勞動所得,為什麼要返還? 返還全額的1/4,公司有額外支付簽約金嗎? 簽約金>=返還額那是合理的,否則不合理。 如果公司認為這樣玩有依據,可以請你朋友掃描公司合約書,至勞動部網站陳情詢問: 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WriteMail/WriteMail.aspx 附件可夾帶公司合約書,勞動部會告訴你能不能這樣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9512607.A.6DA.html

08/14 14:45, , 1F
謝謝您 我換轉給我朋友看的
08/14 14:45, 1F
照上面這種簽約金的玩法,扣除簽約金之後薪水只要有超過最低基本薪資,勞動部也拿公 司沒轍,所以請求職者自己多注意。(也就是公司主張1/4是簽約金) ※ 編輯: petertg (220.135.88.251), 08/14/2015 19: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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