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基法之婚假、(小)產假、育嬰假、颱風假已刪文
嗨大家~因為颱風假那篇的推文中有人提到「小產給薪」這個話題,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
下婚假、(小)產假及育嬰假的規則及給薪制度,畢竟現在台灣人不結婚生小孩的越來越多
了,這對台灣的發展不是件好事阿~
http://www.wotogether.com/woman-wisdom/383/#more-383
這篇文章將假別、給薪方式及法源都整理起來了,無論對於男性女性都很重要,自己的權
益可要自己掌握阿~
1.「懷孕≧3個月流產者」產假四週。到職半年或以上,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2.「3個月>懷孕≧2個月流產者」,產假一星期。無薪。
3.「懷孕>2個月流產者」,產假5日。無薪。
所以如果是懷孕三個月內流產者,雇主是沒有義務給薪水的,有給真的是雇主佛心~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50條(http://goo.gl/AOkeID)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http://goo.gl/3ClOzY)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專區(http://goo.gl/qLO97h)
不過文章內容其實少了「生理假」,簡單來說就是女性每個月可以請一次生理假,但全年
只有3天可以「不併入病假」,給薪方式與病假同,也就是半薪。
法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http://goo.gl/3ClOzY)
註:有人可能會疑惑,反正都是半薪有啥好分病假生理假的,事實上可是有差別的,因為
病假天數有上限,超過的話依法必須以事假來補,也就是雇主能夠不給薪,甚至直接讓你
留職停薪一年,再糟一點更是可以資遣你的。
法源:勞動部《勞動請假規則》第4條(http://goo.gl/gdHtGN)
另外,其實勞基法中並沒有「颱風假」這個假別,而勞動部也僅提及「宜不扣發工資」,
一切還是以勞資雙方合意之結果為主,所以雇主在颱風天不給薪水基本上並不違法,僅規
定不可「視為曠工」、「遲到」、「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扣全勤」、「補班」
等。總之雇主可以不給薪,但不可以將這天的未出勤紀錄在勞基法規定的假別中。
(這情況跟現在一例一休的爭執點有點像,無怪乎勞動部會被稱作資動部XD)
法源: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XDD
p.s.小妹並非法律專業,一切都是網路上爬文查資料得出的結論,若有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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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68029899.A.539.html
推
07/09 11:16, , 1F
07/09 11:16, 1F
修正用詞囉,感謝指正~
噓
07/09 23:46, , 2F
07/09 23:46, 2F

→
07/09 23:47, , 3F
07/09 23:47, 3F
所以你原本的說法也是有問題的喔,並不是「小產本來就是有薪假」,而是要懷孕滿3個
月才會有薪水。不過謝謝討論與指正喔:)
推
07/10 00:19, , 4F
07/10 00:19, 4F
也就是懷孕3個月以下流產,但你的雇主還是有給薪水的意思(吧)。
推
07/10 03:32, , 5F
07/10 03:32, 5F
這段: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
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
,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專區(http://goo.gl/qLO97h)
總之,懷孕不滿3個月而非自願流產者,你如果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請「(小)產假」,雇
主是沒有義務付你薪水的喔!但可以請病假,病假就有半薪可以拿~
※ 編輯: kickyjump (61.231.40.57), 07/13/2016 08: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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