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否要在綁約前離職?
本身為醫院的醫技人員,
本來畢業後在台南工作了快三年,
很喜歡那份工作,待遇.同事.工作環境和氣氛都很不錯。
但一個月前因考慮男友在中部,
為了以後結婚做準備,所以轉職到中部的醫院工作。
本來以為工作內容大同小異,應該可以很快適應,
卻沒想到工作環境讓我覺得很不舒服,每天都很想離開。
而且我來半個月同事就離職,就只剩我一人,
也聽說這個職位之前的人最久都只待一兩年。
而且這間私立醫院要綁約一年,
如果超過三個月試用期且未滿一年,就要賠近一個月全薪。
還要求試用期過之後離職就要一個月的預告期。
雖然很想在試用期內找到工作離開,
但是這類的職缺不多,
只剩兩個月的期間要找到工作並不是很有把握。
所以也在考慮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之前如果還沒找到工作是否要直接離職?以免之後要賠
償違約金。
待業期間如果回家住,自己也還有存款,經濟壓力還好。
但是比較擔心履歷上若不放上這三個月的經歷,
保守估計可能會有半年的空窗期,
目前打算若面試被問到,可能會說是回鄉照顧媽媽,
不知道這樣的理由聽起來算合理嗎?
另外家父是建議繼續騎驢找馬,如果有找到就賠醫院錢走人,
但我覺得這樣等於做一個月白工蠻虧的,所以也很猶豫。
希望聽聽各位職場前輩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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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20.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3124785.A.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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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沒給簽約金,合約上是寫要賠償試用期內受訓練天數的薪資,最多一個月,由單位主
管認定。
但如果我簽約是否就表示同意這份契約的要求了?
09/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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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9:31, , 2F
09/06 09:31, 2F
合約上寫說如果預告期少於30天,會在離職證明上加註<違反院方規定>。這樣算違法嗎?
主要是怕對以後找工作不利
※ 編輯: cmit13 (111.83.120.60), 09/06/2016 10:47:05
※ 編輯: cmit13 (111.83.120.60), 09/06/2016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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