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休故意不允准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TG)時間9年前 (2017/02/01 10: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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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KOU (大口)》之銘言: : 你沒看懂法條。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哪一個符合? 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修法前,依照勞基法第40條的敘述,雇主應沒有否決權,對吧? 舊版的勞基法也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所以過去那麼久,勞工抗爭特休和國定假日效力不同的點在哪裡?請替我解惑。 修法前相關案例也可以參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21 : 嗯,同上。 : 你的思路很好,裡面有一些小錯不刻意挑了; : 但法條沒看清楚答案就是全錯。 : 這題的正解是第三十八條加上第七十九條。 : 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公司要禁止需滿足一些條件,原PO的公司一個都沒有。 : 一禁止,就適用第七十九條。 : 至於要不要跑程序,如果公司有建置就作,如果沒有MAIL即可,LINE也有效力, : 但為求保險至少要用MAIL。 依照法律,在過去勞基法的規範下,特休就算非勞工排定,但有特休卻不能休的案例卻 比比皆是。 公司要禁止須滿足的要件,單從法律規範來看並沒有改變,不是嗎? 那為何過去公司和雇主可以停止或拒絕勞工特別休假,修了一個法後就變成不可了? 目前看起來新舊法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新法勞工可以指定休假日,但舊法勞資協商休假日 的情況,就算依照規定申請雇主也可以拒絕,這點在新法上似乎沒有寫明。 看過去案例,似乎可以無視天災、事變而單獨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抽出,拒 絕或停止勞工休假,因此在無新的判例出來前,是否應該保守穩健一點比較恰當? 以原PO的狀況,我會建議他至少先送特休申請,沒有這個申請記錄,後面要做什麼都無法 繼續,至於送申請之後被駁回,這方面可能要向勞動部詢問雇主是否有特休否決權再做後 續的判斷會比較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5915092.A.4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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