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適用期跟非適用期差在哪裡?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水色)時間9年前 (2017/03/04 21:15), 9年前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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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29.25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8625808.A.80A.html : 推 roder: 因為法律規定三個月內隨時可以叫你滾 企業就稱為試用期 03/04 19:18 : → roder: 只是名稱而已 該給的一定都要給 03/04 19:18 : 推 abc0922002: 適用跟試用哪個正確啊 03/04 19:31 : 推 aahhaa: 一樓,哪有這條法律啊,請問是勞基法第幾條? 03/04 20:25 : 推 knanda: 勞基法第16條 03/04 20:31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叫你走,但是需依照三個月年資發遣散費對嗎?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這樣就是滿三個月前夕資遣的話的話,因為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所以算3個月。 要發給3/12 x 1個月工資 = 1/4個月工資 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3.252.17.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8633359.A.881.html ※ 編輯: panyuwei (43.252.17.148), 03/04/2017 21:17:09

03/04 21:17, , 1F
勞基法是一套 但是一般企業很少照做的
03/04 21:17, 1F

03/04 21:33, , 2F
或做半套 做企業比較有利的一套
03/04 21:33, 2F

03/04 22:34, , 3F
現在勞退新制一年是0.5個月,不是乘於1喔!
03/04 22:34, 3F

03/05 12:08, , 4F
而且資遣最多只給6個月
03/05 12:08, 4F

03/07 22:14, , 5F
未滿三個月也不能叫你走就走,要符合資遣規定
03/07 22:14, 5F
文章代碼(AID): #1OkhuFY1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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