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適用期跟非適用期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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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roder: 因為法律規定三個月內隨時可以叫你滾 企業就稱為試用期 03/04 19:18
: → roder: 只是名稱而已 該給的一定都要給 03/04 19:18
: 推 abc0922002: 適用跟試用哪個正確啊 03/04 19:31
: 推 aahhaa: 一樓,哪有這條法律啊,請問是勞基法第幾條? 03/04 20:25
: 推 knanda: 勞基法第16條 03/04 20:31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叫你走,但是需依照三個月年資發遣散費對嗎?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這樣就是滿三個月前夕資遣的話的話,因為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所以算3個月。
要發給3/12 x 1個月工資 = 1/4個月工資
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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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yuwei (43.252.17.148), 03/04/2017 2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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