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時事相關 - 勞基法修正,三讀通過】
【時事相關 - 勞基法修正,三讀通過】
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183777152218236/posts/401511510444798/
昨天2019/5/24還有一件時事是,立院三讀通過兩項派遣相關法規。
◆《勞基法》第17條之1 - 禁止轉掛
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
單位工作。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 "面試" 該派遣勞工或其他
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且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 "九十天" 內向
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
*個人解析
實務上的確有去面試時,企業表明這個職缺會掛在派遣公司,修正條文後意指,勞工發現
這樣的狀況有權向該公司表明,已有面試之實,你才是我的雇主,必須是你們公司跟我簽
訂聘僱契約。
但修正後執行面的困難應該會是,看起來是勞工必須去舉證有被要派單位面試、將會被掛
去派遣公司,才有可能讓違法轉掛的要派單位被裁罰。
但實務上,大多勞工較無法源意識、或較弱勢、或不想惹事糾纏,所以...這條個人覺得
,落在勞工提出檢舉才有辦法逐漸揭露這些公司,實務上能減少多少派遣亂象,有待觀察
。
◆《勞基法》第63條之1 - 雙重保障
如果派遣勞工發生職災,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必須連帶負起補償及賠償責任。
*個人解析
通常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會簽訂商務契約,而通常裡面會有約定若派遣勞工發生職災,屬
於派遣公司之責任。
實務上,若真的發生職災,通常有良一點的要派單位啦~也知道全要派遣公司扛,自己站
不太住腳,畢竟人就是在你的工作場所發生職災的,所以通常會和派遣公司喬一下責任比
例。
但想當然爾,一定也有就是全不認的要派單位,如果該職災案件雇主需承擔的醫療補償金
額又較大,派遣公司就會跟要派單位糾紛 start 。
所以這條修正,算是比較明確聲明了,兩邊都需負有責任 !
和之前的第22條之1,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可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有點類似的意思
,明訂了要派單位的責任。
我知道依舊~~會有人說~沒用啦~台灣無良啦 XD
第一項.....我也是比較保留...啦
但第二項,我覺得至少有明訂出要派單位需共同負責,
這也是一點點一咪咪小小小小的進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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