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苦惱!任職未滿3個月提離職 主管卻丟來限期完成工作才能走已刪文
苦惱!任職未滿3個月提離職 主管卻丟來限期完成工作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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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讀者問:今年7月我到某間大型出版集團任職,因不適應公司的工作分配模式及主管
領導策略,於9月3日提出離職,由於工作還未滿3個月,預計1至2天的時間把手上工作交
接完就可離職,但主管卻說,希望我把預計12月及明年春天才要出刊的2篇長稿寫完才能
離開,並且在一周左右完成。
雖然這2篇稿子的採訪是在8月期間完成,但當時主管只是希望提早採訪,並在11月前交出
。請問公司有權要求我把之後才要出刊的稿子且指定時間完成才能離開嗎?有違《勞基法
》嗎?
敦安法律事務所 律師楊博仼答:
在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只是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
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其預告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相同,工
作滿3個月未滿1年,於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於20日前預告;3年以上,於30日
前預告。
由於讀者工作未滿3個月,得隨時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主管要求你在1周左右完成一定工
作才能離開,等於變相限制勞工終止權行使,已屬不合法,與採訪早已完成或是稿件將於
明年才刊登等無關,主管應找其他員工繼續完成。
至於主管要求你完成2篇長稿才能離職,等同要求離職前完成一定工作或是辦理完成移交
手續,但《勞基法》並無此規定,雖然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
之附隨義務,但雇主也不得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或是未完成工作,拒絕員工離職或拒
發給工資。縱使雇主有約定最低服務年資條款,也需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因此,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
須經雇主同意。
不過實務上,終止前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惡意不交接,本需負擔違約責任,但如果非僅
交接工作,而是完成一定工作,則需視該工作量是否造成過度負擔,而需要延長工時始能
完成,否則員工無法完成,不得認為是員工惡意不交接。(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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