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掉進職場地獄!不修「黑鷹」改調洗飛機
掉進職場地獄!不修「黑鷹」改調洗飛機 亞航被爆逼員工辭職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1126/55XFERSP2RCCNER46Q4OMGNWXQ/
內政部空勤總隊上月運抵高雄港的6架黑鷹直升機,承攬到維修業務的亞洲航空公司,從
台南調來40名員工,還對外招募20人受訓加入黑鷹維修團隊,但有員工控訴亞航異動工作
地點,且每月有5天得過夜待勤,每次只發1千元津貼,還強迫員工綁約3年,提前離職要
罰59.8萬元,甚至被口頭脅迫「不簽就趕快辭職!」最後有二人不簽,被調去洗飛機,非
常不合理!亞航堅稱一切合法,但台南勞工局認為過夜待勤如果仍與維修有關,就涉及超
時工作,屆時會派員查處,以確保勞工權益。
空勤總隊6架黑鷹直升機在美國原廠賽考斯基公司(Sikorsky)加裝海上偵蒐裝備,10月7
日運抵台灣,其中3架將進駐台北松山機場,高雄留3架。《蘋果新聞網》接獲亞航員工投
訴指,公司在7月以低價搶標到黑鷹直升維修業務,日前調動員工組維修團隊,他加入後
發現諸多不合理。
員工說,被挑中員工要簽下工作3年的訓練協議書,若不簽公司就恐嚇威脅「不想幹,乾
脆就都不要幹,自己去辭職!」有7、8人不簽離職,公司再挑人補齊40人,團隊平均年齡
在40多歲。最後有2人沒簽協議書,也不離職,10月26日就被調到清洗部門,負責洗飛機
,把維修波音、空中巴士的專業丟一邊。
公司還說,依據公司規定,公司有調動權力,無故拒絕可逕行解僱。但簽約後員工要工作
3年,中途離職或退休,要賠償59.8萬元。員工不滿說,以往是國外受訓,中途離職才有
賠償,國內受訓沒聽說要賠償。
此外,黑鷹維修團隊明年元月運作後,每月每人要過夜備勤5天,下午5時下班後至隔日上
午8時,要留守在機場辦公室,應付黑鷹可能深夜出勤,備勤1次發1千元津貼,員工可能1
天上班24小時,且公司已交代這五天不打卡,直接由領班向公司報備,規避勞基法,勞檢
單位也查不到工作時數。
黑鷹直升機維修團隊於10月26日正式上課,11月16日結訓,17日測驗,18日拍大合照及餐
會。據其他員工轉述,未簽約且不願自動離職的2人,已被調去洗飛機,一般員工薪水包
含津貼在內,每月約3萬3千元至3萬5千元,調職後沒調薪水,但清洗飛機是公司環境最惡
劣單位,2人對公司的調動很不滿,但也只能先撐著。
亞航員工表示,維修部門與清洗部門的環境簡直是「天差地遠」,2人中一位是維修員、
一位是飛機品管,工作除查詢原廠手冊說明外,也有操作量測工具等檢查工作,能力都不
錯,工作也較輕鬆些。
但清洗部門就是洗飛機內外裝,簡單講就是清潔工,接觸有機溶劑時間很多,含各式清潔
劑、甲苯、褪漆劑,除惡臭刺鼻傷身外,還可能有致癌危機;時常在高溫通風不良環境下
,搞得渾身臭濕髒亂,不時戶外曝曬,消耗體力很大,是大家都不願去的單位,即便有防
護設備也不保證安全,皮膚、眼睛多少會接觸溶劑刺激而受損。
亞航董事長辦公室主任黃俊憲說,受到疫情影響,今年航空業營運不佳,民航機維修人力
閒置,亞航為靈活運用人力,調動部分同仁協助黑鷹養護及維修。參與人員必須分三階段
訓練,第一階段是基礎訓練,內容是每日保養及飛行前後維護,第二階段是故障排除,第
三階段是飛機修補,訓練時間都各一個月,受訓後就可勝任工作。
黃俊憲說,亞航承攬黑鷹後,派遣16名種子教官到美國受訓,搭配美國原廠2名外籍教官
,18人負責帶領團隊維修,尤其是「作業故障排除」及「飛機修補工作」,必須要有教官
在場,成員才能施做。
對於投訴人指控亞航強迫綁約3年、違約罰錢,黃俊憲表示,勞資相關權益都依照《勞基
法》第15條之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來簽訂協議書
,約定服務年限,若違反相關規定,也依勞基法規定,照天數比例賠償。
黃俊憲說,要簽約才能受訓,受訓合格才能執行維修,2人不願簽約,公司仍讓他們留在
民機事業部,並無逼退員工。
台南市勞工局職安健康科專員翁政樺指出,從協議書來看,勞雇簽約最低服務年限所與違
約金金額,是沒違反勞基法。不過未來若有違約,賠償金額並非雇主說了算,若有爭議仍
視法院判決。
翁政樺說,依現行「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員工下班後輪班留宿
公司備勤,如果仍執行原本勞動契約維修工作的話,就涉超時工作,勞工局屆時會派員查
處,確保勞工權益。
員工指控資方威脅恐嚇「不簽約就離職」,翁政樺建議資方應依法在不違反勞動契約下調
動勞工職務,如果勞工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可循《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來主張
個人權益。目前尚未真正執行勞動契約,勞工可於開始執行後,蒐集勞動環境、維修紀錄
報表與文件,佐證值夜備勤時仍執行維修工時,做為日後向雇主請求支付超時加班費用。
雇主則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裁罰2至100萬元。
律師邵允亮表示,《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工作條
件作不利之變更,且雇主如令勞工加班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予加班費。(林錫淵
、辛啟松、劉榮輝/高雄-台南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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