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工會幹事被開除「5天後走路」 她崩潰:做6年25K還每天加班3小時
工會幹事被開除「5天後走路」 她崩潰:做6年25K還每天加班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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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林小姐投訴,在台中市職業總工會工作近6年,農曆過年前,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
工會要求5天後離職,她不敢相信一個宣稱捍衛勞工權益的工會,以如此粗暴手段開除員
工,「是想省年終獎金嗎!」她已檢舉工會違反《勞基法》不當資遣員工等;但工會理事
長陳凱茂事後說,林工作到2月底才需離職,並非5天後,不給年終是因林女工作表現不好
;至於原因是她常遲到,工作態度又推三阻四「這個我不會,那個我不知道,這不是我的
工作」,因不適任遭解雇。
台中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曾傳銘證實,已接獲林小姐的不當資遣投訴案,將赴工會勞檢。
他強調,《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規定),雇主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僅有五項條
件,如公司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等。其中
,勞工是否能勝任工作最不易認定,但公司若認為員工表現不佳,須先善盡勸導告誡之責
,若為技能不符合公司需要,公司也要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不是全然可以歸責於勞工。
林小姐在台中市職業總工會當幹事六年,主要負責收發公文、安排理事長行程、收會費、
零用金管理、出納,以及職訓開辦、協助勞工教育等辦理。她表示,1月27日農曆春節前
夕,突然接獲祕書長告知做到月底、也就是31日就好,因為理事長覺得她不適任。工會並
利用隔天她請特休,召開臨時理事會,達成過半數同意她去職的決議。
讓她傻眼的是,工會趕在農曆過年前砍人,卻在離職日5天前才告知,「是不想讓人過好
年,還是為了省年終?」她認為:「只為了省一個月才2萬5千元的年終?」一怒之下,林
女1月29日向台中市勞工局投訴,後來,工會祕書長才同意她到2月底才去職,2月休息期
間一樣支付薪水,還是不願給年終獎金。
林小姐覺得做了6年,之前工作都沒有受到質疑,突然被以一句「不適任」叫她走人,讓
人無法接受,工會人員告訴她是因為她常遲到,針對這點,她坦承自己近2年來早上打卡
常遲到十多分鐘,但強調是因自己晚上常常配合工會在晚上安排的教育訓練,常態性加班
3小時,以致身體狀況不好所致。
她表示,自己常常配合加班不被體恤就算了,主管若覺得她遲到很不該,也可以提出改善
要求,「之前從沒有人提過這件事」,只在突然要她去職之後,才講出這個理由,根本是
應扣上大帽子,擺明要趕她走。
她覺得很諷刺的是,工會團體本來就是為了捍衛勞工權益的,且職業總工的組織章程開宗
明義也寫「本會以保障本市職業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謀求勞工福址,提升勞工生活
品質,並協助政府政令宣導為宗旨」,「但沒想到我的老闆會對我做出這種事情!」
台中市職業總工會理事長陳凱茂受訪表示,他不清楚一開始祕書長怎麼叫林女離職的,不
過後來有叫她可以待到2月底再走。他說,會要她離職,是林女常遲到,一般來說,偶爾
遲到沒關係,但林女整年度下來,都是紅字,此外,秘書長反應叫林女做事,林女常常說
:「這個我不會,那個我不知道,這不是我的工作」。
《蘋果新聞網》進一步詢及,是否在之前曾就要求離職的原因「遲到」一事,提醒當事人
改善?陳凱茂說,因為自己不會天天進工會,因此不會知道林女遲到的狀況,也是日前才
得悉。至於,為何選擇在過年之前叫林女離職,是否就是不發放年終給員工?他說,年終
是否發放,要視員工去年的表現如何,不是一定得發。
另外,林女提及在其工作期間,常於夜間配合工會課程常態性加班一事,陳凱茂解釋,那
些課程是委外業務,林女若不去做,也有別人會去,不是一定非她不可。該案件引發的諸
多爭端,願透過勞工局協調解決。
台中市勞工局調查,投訴人先檢舉工會未依法資遣,不過,工會隨即以郵寄方式向該局通
報資遣林女,離職日期延至2月28日,故這點工會就不會違法。但林女另檢舉工會未對在
職勞工實施健康檢查、勞健保高薪低報、會務人員超時加班等情事,勞動檢查處已通知工
會準備相關資料,在本月26日受檢,且將依法辦理後續勞動檢查。
台中市勞動基準科長曾傳銘說,若勞工突然被要求去職,對於公司給的理由有異議,可透
過該局協調,或者進一步走法律途徑提告。若查確公司違法屬實,提告衍生的訴訟費用,
以及期間的薪資,公司都須給付給員工。此案件已受理投訴,並將於近期赴工會勞動檢查
。(地方中心黃任膺/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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