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遠航前營運長閃辭提告請求98萬多元資遣費 法院判敗訴已刪文
遠航前營運長閃辭提告請求98萬多元資遣費 法院判敗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93251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
遠東航空營運長曾金池閃辭後,主張遠航未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提告請求遠航給付98萬
5271元資遣費。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契約應與2019年4月30日合意終止,曾的請求無理由
,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金池主張,他自2014年5月31日起任職遠航擔任董事長室顧問。2019年4月10
日,時任副董事長鄭晴文口頭通知他隔天不用上班,薪資、勞保、健保計算至同年月30日
,但未依勞基法發給他資遣費。
曾金池表示,遠航因經營不善曾有欠薪情況,他因此在被通知解雇當天,口頭告知遠航違
反勞動契約,因此,依他的月薪18萬455元計算,遠航應給付98萬5271元資遣費。
遠航未於言詞辯論出庭,具狀抗辯,公司對外稱曾金池為「營運長」,負責營運事務,職
務性質屬「委任關係」的經理人,與遠航非僱傭關係,應不能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且本
於好意施惠原因,離職當日給100萬餘元「離職金」,曾並沒重複主張請求權。
遠航指出,曾金池擔任營運長,職位僅次於董事長,負責綜理公司對外全部事項、簽署重
要文件,並知悉業務祕密,但卻在外設立創源資本管理公司,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
航空器及其他零件批發業、不動產租賃業」等,已違反公司法經理人忠實義務。
且違反公司工作規則,故縱認雙方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得適用勞基法,公司依勞基法第12
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規定,除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外,更無給付資遣費義務。
法院認為,曾金池主張有口頭表示因欠薪而終止勞動契約,但遠航否認,曾也未提出證據
證明,因此無論雙方是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應已於2019年4月30日合意終止,曾的請
求無理由,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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