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年終獎金繳回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lks)時間3年前 (2023/02/13 19:33), 編輯推噓9(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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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再來什麼叫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有詳細說明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 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寫的不夠清楚?再來一次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不知道什麼是年終獎金? 抬頭看一下本文標題寫什麼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 引述《eyck (魯汪.汪叫獸)》之銘言: : : 如果你說公司有公告阿! : : 公告有沒有法律效力 : : 能不能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 答案也是…不一定 : : 如果這個公告是經過與企業工會開會決定 : : 或是勞資會議決定 : : 或是勞工看完公告有簽名同意 : : 那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 : (大概有87%那麼高,但還是有13%會被法院打槍) : : 如果以上都沒有 : : 那對於勞工就只是 喔~然後呢? : 這倒是未必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91 號民事判決 : 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 : 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 : 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生附合契約之 : 效力而得拘束勞雇雙方。 : ...解釋上雖屬不利益於勞工之變更,惟依證人即上訴人人力資源部職員之證述, : 可見該退休辦法於修訂後,均以發E-MAIL之方式公開揭示, : 被上訴人不否認在知悉後仍繼續為上訴人提供勞務,亦未提出異議, : 應認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 :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 : 若公司單方公告後 勞工仍繼續上班未提出異議 : 就當作勞工願意接受這個變更 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 有人會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云云 : 最高法院:不想接受的話 你要跟老闆說啊 : 當然依據勞基法71條 :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所以公司叫你去吃屎 你沒義務理他 : 因此大概最後還是去吵勞基法15-1 : 給這點錢到底能不能綁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58.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76287984.A.C3B.html

02/13 19:36, 3年前 , 1F
看起來你根本不懂勞動事件法第37條舉證責任倒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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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9:36, 3年前 , 2F
義呀,勞基法第2條的規定有誰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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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先看懂別人推文的命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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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1:10, 3年前 , 4F
我覺得你沒看別人推文的論點,現在不是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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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契約內容跟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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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1:12, 3年前 , 6F
不過我覺得如果原本契約沒寫明就直接讓甲方去走程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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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7:16, 3年前 , 7F
錢的定義才是最大決戰點,被定義為薪資才有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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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被定義為薪資,恩給說難聽一點就是老闆爽怎麼給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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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什麼契約跟程序,凹那個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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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7:18, 3年前 , 11F
恰恰好年終獎金就是被排除為薪資的東西,事情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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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8:25, 3年前 , 12F
恩惠性給予你說的算?勞動事件法現在就是把「錢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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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舉證責任倒置到公司那裡,你只要在訴訟中證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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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給出的那筆錢」的名目,就是推定為員工工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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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8:26, 3年前 , 15F
司是拿不回來的。不要懷疑,實務上真的不少公司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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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栽了跟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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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8:43, 3年前 , 17F
你說錢的定義是主戰場,對呀,那主管機關跟法院要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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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判斷「錢的定義」這個爭點?不就是回去翻雙方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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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內容,還有看公司在程序中做到的舉證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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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這個怎麼會沒意義,這些也都是重要的攻防武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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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8:43, 3年前 , 21F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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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3, 3年前 , 22F
兩方都有理,就要看怎麼認定這筆錢,有沒有專業律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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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3, 3年前 , 23F
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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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5, 3年前 , 24F
其實我就是律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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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8, 3年前 , 25F
看到特地開一篇新文,本來以為是勞動事件法有什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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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8, 3年前 , 26F
新實務脈動我沒有跟到的,滿心期待點進來看,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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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38, 3年前 , 27F
把勞基法第2條跟施行細則的條文貼出來,無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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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0:15, 3年前 , 28F
看來是我講的話不夠完整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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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0:02, 3年前 , 29F
律師沒什麼用,認定權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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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0:03, 3年前 , 30F
為什麼我這麼說,因為我家人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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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0:56, 3年前 , 31F
認定權一直都在法院,但在訴訟中律師應該還是比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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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0:56, 3年前 , 32F
鄉民稍微有用一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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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9:26, 3年前 , 33F
最高法院法官講話的確可以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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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4:10, 3年前 , 34F
最高法院的耶,說不定過陣子生一個判例出來給你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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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9:36, 3年前 , 35F
現在只有判決沒有判例唷,判例名義上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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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wX_mmx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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